还敢朋友圈炫耀“520”、“1314”的爱情转账吗?


现在情侣们秀恩爱的方式有很多,

除了精致贴心的礼物,

还有“简单粗暴”的心意——转账、红包。

但是沉浸在热恋中情侣们有没有想过,

这种转账、红包,

在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即使能要回来,

那我们应该以什么理由要回来呢?

赠与?还是借贷?

(转就转了,为什么还要截图发朋友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多起涉及情侣间经济往来的纠纷案例。

法院认为,由于转账或红包所发的金额具有示爱的特殊含义,如果没有更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借款。

杭州小伙赵某在美国念大学,2017年3月在网上认识了家住广东的孙某,并迅速坠入爱河。但这段网恋只维持了一年,2018年4月,两人分手。赵某算了算,恋爱期间竟向孙某转账了38万余元,于是他以民间借贷为由向西湖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孙某偿还本金和利息。

赵某说,2017年,孙某因为开店创业缺少资金,多次提出要向他借款,于是,他就陆续转了38万余元,当时并没有约定借期。2018年7月,赵某曾提出要孙某还钱的事情,孙某嘴上说还,实际上却没有行动。

但孙某认为,钱确实是收到了,只是当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转账是赵某基于示爱才作出的赠与行为,不是借贷关系。

但庭审中,法官注意到,赵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中,有四笔金额很特殊,2017年6月9日转账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又转了三笔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

法院认为:

这四笔款子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的意思高度一致,双方又是恋爱关系,如果赵某要主张这部分为借款,应该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但因为赵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的主张,因此,针对这部分款项的还款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而剩余的33万余元,赵某已经提交了银行和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也认可收款的事实,法院认定为借款,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要归还,并支付逾期未还款所产生的利息。


而另一起案子中,男子黄某先后向女友陈某转账7万元,后来两人分手,黄某在起诉中主张借款,要陈某归还,但陈某提出这钱属于恋爱期间的开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某收款后,黄某在进行催讨时,陈某认可并且承诺还钱,陈某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这钱属于其他经济往来,据此,法院认可黄某的主张,判决支持他的诉请。


承办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其实是很难认定的,因此,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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