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時還可以起訴嗎?

王君藍


可以起訴。

能否起訴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主要條件要有明確的被告,有相應的事實理由,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

所以,不管什麼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可以起訴。債務人下落不明,主要會影響法院的訴訟程序。

首當其衝的便是送達問題。

債務人下落不明必然導致其訴訟材料及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所以這個時候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戶籍信息(原告需要到戶籍部門調取被告戶籍信息),無法送達後將依法進行公告送達。一般來說,開庭公告是兩個月,判決公告是三個月,這樣一來,直接導致訴訟時間增長。

其次是法院開庭審理。

經過公告送達到期後,法院將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因為被告未到庭,所以無法通過被告自認來認定案件事實,所以原告的舉證責任要求更高,若是原告的舉證無法達到足以認定事實程度,則有可能面臨敗訴。

其他的基本跟被告下落不明沒有關係,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葉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債務人下落不明時,債權人一樣可以起訴。

1、起訴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顯然,債務人下落不明並非不能起訴的前提。

2、對於下落不明的債務人,起訴後的送達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3、債務人雖然下落不明,但是,經依法送達後,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被告下落不明,因此開庭傳票也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的。因此,公告送達即為前述規定的“傳票傳喚”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法院依法有權缺席審判。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明確了立案登記制的改革,在此之前我國實行立案審查制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能進行形式審查。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中華人民共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債務人下落不明,只要立案時符合上述條件即可。債務人確實下落不明,受理法院窮盡直接送達後,仍然無法送達的,可以釆用在其住處、法庭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進行送達。六十日後即視為送。


東哥法官工作室


債務人下落不明可以起訴,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就是說呢,法院會把訴訟文書,張貼在公開場合,不管他看不看得到,60日後,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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