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包括總則、日常執法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證據的收集與使用、協作機制、附則,共六章、三十三條。《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適用對象和範圍

《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部門(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消防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明確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有7類,分別是:

◆ 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

◆ 危險物品肇事案件;

◆ 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

◆ 非法採礦,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

上述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等規定執行。

強化各部門全過程協調配合

《辦法》對日常執法、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分別作出了規定。

關於日常執法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辦法》依據《刑事訴訴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等規定,明確了應急管理部門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確了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的期限及相關要求。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 日內書面通知應急管理部門,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應急管理部門對不予立案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複議或者建議人民檢察院監督。總的看,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監督的程序“閉環”。

關於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依據《刑事訴訟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規定,明確事故調查中,由事故調查組或者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機構將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事故調查組或者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機構可以召開專題會議,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通報事故調查情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在3日內將立案決定書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人民檢察院和組織事故調查的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性質認定、法律適用、責任追究等存在分歧,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必要時,可以就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聽取人民法院意見。總體上,強化了各部門從立案到協調解決意見分歧的全過程協調配合。

構建常態化協作機制

作為一項重點內容,《辦法》著力構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常態化協作機制。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明確本單位的牽頭機構和聯繫人,加強日常工作溝通與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要問題,並以會議紀要等方式明確議定事項。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每年定期聯合通報轄區內有關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訴、裁判結果等方面信息。

三是應急管理部門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諮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諮詢應急管理部門。受諮詢的機關應當及時答覆,其中書面諮詢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答覆。

四是人民法院應當在有關案件的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規定及時將判決書、裁定書在互聯網公佈。

五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保障方面存在問題或者有關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方面存在違法、不當情形的,可以發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提出建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時,《辦法》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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