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某某等3人尋釁滋事案二審改判

2019年1月25日,貴溪市人民法院對我院提起公訴的黃某某、姜某某、左某某尋釁滋事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被告人姜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左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三名被告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該案經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姜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被告人左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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