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澤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日前,光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阮某、陳某、李某為首的17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敲詐勒索罪一案。

2017年以來,光澤縣雙門村以阮某、陳某、李某為首的17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利用周邊國有林場作業運輸必途經其村內“冊佛線”的地理便利,多次以補交修路費、討要山價款為由,對承包林場採伐、造林作業的施工隊進行敲詐勒索,對拒不付款的或給付錢款達不到其要求的,則利用宗族勢力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恐嚇威脅、聚眾造勢等手段阻撓施工作業。至案發時,該惡勢力犯罪團伙迫使他人繳交所謂的“過田過路費”共計14.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阮某等17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或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各被告人十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三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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