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岑溪:拒不履行耍聰明 轉移財產終獲刑

廣西岑溪:拒不履行耍聰明 轉移財產終獲刑

發佈時間:2019-05-11 16:41:08 |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 作者:黎鳳英 李德明

近日,被告人王某因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上訴期內,被告人王某未提起上訴,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28日,岑溪市檢察院以岑檢公刑訴[2019]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岑溪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481民初1415號民事調解書。且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王某沒有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長期躲避執行,並將名下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王某與盧某自願達成協議,王某承諾分三期歸還借款15500元給盧某,法院遂製作(2016)桂0481民初1415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後,王某沒有按期履行調解書確定義務。2017年8月7日,盧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後於同年9月15日裁定準予執行上述調解書,並於10月9日向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王某在收到上述文書後,非但沒有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義務,還於2017年10月18日將其名下的長城牌小型客車一輛過戶到他人名下,致使調解書無法執行。

2019年1月9日,王某被抓捕歸案後自動履行完畢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於同日按自動履行方式對執行案件予以結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執行,反而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情節嚴重,致使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規定,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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