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龍海市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對被告人林某利、林某紅以強迫交易罪,對被告人蔡某青、段某民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龍海市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林某利、林某紅、蔡某青等人合夥在漳州臺商投資區角美鎮某小區販賣地材,並共謀為控制該小區的地材銷售,利用被告人林某利、林某紅、蔡某青系該小區所在地塊村民的身份,由被告人林某利、林某紅、蔡某青等人在該小區通過巡查阻攔施工、恐嚇威脅的方式,逼迫小區業主或裝修施工人員向該夥人購買沙子、石子、水泥等地材,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強賣商品價值32090元,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6年6月,被告人蔡某青因與被告人林某利等人合夥產生糾紛,即離開該團伙,並夥同被告人段某民在該小區另行組織銷售地材,強賣商品價值32134元,情節嚴重,並敲詐勒索22000元。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利、林某紅的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蔡某青、段某民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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