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在房價高企的年代,購房是普通民眾一件終身大事,但如果花重金購買的房屋是“凶宅”,又該怎麼辦呢?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凶宅”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買房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雙方意見

原告李先生訴稱,因自己要結婚,相中了張女士的房屋,雙方順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完成了房屋過戶手續,但在辦理入住手續時,聽說該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後經多方打聽,初步核實了該信息,李先生只好將張女士及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張女士和中介公司連帶賠償相應損失。

被告張女士辯稱,李先生在購房時沒有對房屋提出特別要求,也沒有主動詢問房屋的歷史情況,該房屋確有過高墜事件,但發生在室外,不屬於“凶宅”範疇,且其出售給李先生的房屋手續齊全,也沒有質量問題,已經履行完畢,故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中介公司辯稱,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但同意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發生的高墜事件雖然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會

嚴重影響購房人的購房意願屬於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故張女士有披露涉案房屋發生高墜事件的義務。

現張女士沒有向李先生披露該事實,屬於民事欺詐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中介公司是否擔責,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應另行解決。最後,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由張女士向李先生返還已付購房款並賠償相關利息損失、購房支出費用等損失

法官提醒

“凶宅”並非是法律概念,是一種傳統習俗認知,一般是指房屋本體結構內發生過自殺、他殺、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住宅。該種住宅雖然在客觀上並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功能,但會嚴重影響購房人的主觀購房心理考量,故此類房屋信息,屬於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出賣人應當將上述相應信息真實、及時的向買受人披露,若不主動披露,則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作為方式”的欺詐,雙方合同應當予以撤銷,出賣人還需根據其過錯情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因此,若買到了“凶宅”,買受人可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可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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