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首例!男子不顾70多名乘客安危怒殴公交车司机,被判6年, 你怎么看?

平付小超


说句客观的话,我对时下关于公交车驾驶员的被侵害的处理方式有些不同的意见。

无可否认公交车承载着众多生命安全,但真正威胁到乘客安全的,却是司机本身。

1,首先,看到很多视频司机与乘客发生矛盾并未及时停车,而是一直在行驶状态。这本身就是错误的,不要说什么哪里不能停车,没有什么比乘客安全更重要。

2,很多时候我们忽略了司机被打,却忽略了司机在处理事情时使用的不当言语和语气。过度的保护司机的利益,看似维护乘客安全,实际极易滋生司机的优越感,利用一些小技巧,轻易的把对方送进牢房简直易如反掌。

3,重庆公交事件固然惨痛,但并不具有代表性,驾驶员的错误操作在事件中也有相当大的原因。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公交车行驶路线的特殊性来预测事故的可能性,而不是一味的套用之前的案例。

4,按照目前的形式发展下去,只要公交车司机遭到了无论何种程度的攻击,都可以采取撞击其它车辆等报复性手段来“惩罚”对方,我相信这样的事件绝对不会少。立法保护司机利益和乘客安全没有错,但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如果具备停车条件而未采取制动措施,我觉得司机的责任似乎更大一些。

5,我们都知道公交车在未进站时不可以随意停车,原因却是五花八门的,为什么公司没有在车内醒目的位置标注一下呢?不要把一切解释权都留给司机,写明白开门的危险和违规,至少会让一部分乘客明白吧?

6,加大公交车驾驶员素质培训,交通规则培训,交管部门加大对公交车违法的处罚力度,给公交车设置限速器,规范公交车使用公交车道。只有标本兼治才能改善现状,避免再一次悲剧的发生。


落尘刀(有赞必回)


70条人命的安危被胁迫,判了6年,说实话真的不够多。以笔者的感觉,这种人直接可以判故意杀人未遂。对于这种情形应该从严从重惩处,才能以儆效尤!

据了解,乘客吕某酒后乘坐公交车,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殴打司机。司机由于顾及一车70人的安全,只是用手臂阻挡,没有还手。在司机被吕某殴打的过程中曾有乘客阻止殴打司机,吕某却对阻止的乘客发飙。称其上车就已经告知司机到南京路提醒他,结果竟然没提醒,这就是故意的。

然而,据乘客讲,事实上并未拉过站,距离南京路还有4站路。车未到站,吕某并要求下车并殴打司机。于是司机报警,吕某吵着要下车,司机为了一车人的安全,打开车门,吕某随即下车。两天后,吕某自首,被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说说个人看法:

1.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不是出租车私家车等私人出行方式。既然乘坐公交车,就应该遵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准则。文明乘车,安全出行。

2.公交车承载的是一车人的生命安全,任何人不得干扰正在行驶途中的司机。公交公司一般都会有明显的提示,不得与行进途中的司机说话或进行其他操作。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己的目的地应该自己清楚。公交司机不可能提醒到每个乘客你的的目的地到了,仅仅是采用统一报站方式。如果无法确认是否过站,那么应该向其他乘客或者乘务员进行确认。

4.如果确实对公交车司机或者乘务员不满,应该在下车后拨打公交公司的投诉电话或者市长热线进行投诉。而不得采取任何极端的方式进行干扰行进中的司机。

5.一车的乘客不是你泄私愤的陪葬品!乘车要讲究公德。纵然是司机有错,也不应干扰司机。有问题可以到站后再行处理。在别人对这些行为进行劝阻时,应该遵从规则,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

6.采取野蛮的方式,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更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也是一种社会危害!如果发生事故很可能自己的命没了,家散了,其他人也跟着倒霉了。这样的后果很严重!

对于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管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都应该以故意杀人来进行定罪,6年对他来说真的太少了。如果酿成特大事故,那就不是6年的事情了,而是70多个家庭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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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这起案件的结果很有意义,应该可以对一些人起到警示作用,明白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明白恶意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当日,哈尔滨6路公交车载着70多名乘客行驶中,乘客吕某突然伸手打司机侯某的脸,导致司机有些晕没有抓稳方向盘,车出现些许晃动。而吕某并未停手一直打侯某,他为了乘客安全,只能抵挡并未还手。

有乘客上前将其拉回,他有对乘客发飙。吕某称,自己上车就告诉司机要在南京路下车,让司机到站提醒一下。自己怀疑已坐过站而司机并未提醒,他是故意的。但乘客魏某称,根本没有拉过站,还有四站才到南京路。未到站吕某便要下车,并怪罪司机,当时吕某身上有酒味。

随后,司机报警,吕某见状大喊要下车,司机怕他伤害乘客便开门放其下车。两天后,吕某主动去派出所自首,最终,吕某因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对于此事,有以下几点看法:

1、自从重庆公交坠江案件发生后,公交车驾驶安全一直在强调,却总有人因自私而影响司机的正常驾驶。这个肇事者吕某其实与大多数扰乱司机驾驶的乘客差不多,原因无非就是车未到站便要求中途下车;或者是自己坐过站却怪罪司机,均为无理取闹、蛮不讲理的表现。

2、可能有不少人还是不改了解,公交车未到站是禁止开门让乘客下车的,这是公交公司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公交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如果中途让乘客下车,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乘客自身的安全造成危险。作为乘客要明白,不是为了别人,是为了你着想,不能将好心当恶意。

3、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不是乘客的私人专用车,不是乘客随时随地都可以上下车的。连小孩子都懂的事情,成年人不应该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犯错。

4、公交车搭载着那么多乘客,即便不为自身的安全着想,也要为整车人的安全考虑,做人不可过于自私。就如此案件中的肇事者吕某,置车上70多名乘客的安全于不顾,去恶意殴打公交司机。幸亏司机未与其纠缠,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5、不少如吕某之类的肇事者都觉得辱骂、殴打、骚扰公交司机并不是什么大的错误,如果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例中,肇事者吕某的行为符合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标准,因此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希望所有人都别再把扰乱公交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不当回事,吕某便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希望能够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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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矫枉必过正!判的轻了,就该从重从快从严,保护的不仅是公交司机,也还是公交车上的几十名乘客。还应该出一条法律,在公交车上,凡是遇到殴打公交车司机的犯罪者,人们有权做任何应急处置。也就是说给其他有能力制止暴力犯罪的公交乘客,以暴力制止的最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反击暴力过当也不能被刑事追究。如此,才能制止社会中那些垃圾人把垃圾情绪带入社会生活中危害公共安全!


涵剑涛


短短几秒,15条鲜活的生命陨落!重庆公交案血淋淋的教训就摆在我们眼前,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哈尔滨吕某却顶风作案,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最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今年年初,吕某喝完酒乘坐郊6路公交车回家途中,让司机到站时提醒他下车,后来故意找茬,殴打公交司机,致使公交司机眼部和面部受伤,事发时,正值晚下班班高峰期,车上乘客较多,当时公交车正在行驶当中,公交司机做了正确操作,将车停到路边,吕某趁机“逃离”现场。

喝醉酒不是你可以违法的理由。喝完酒耍酒疯的人不会有好果子吃。我国刑法规定,醉酒是不能够作为违法的准确事由。通俗的说,喝醉酒的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拿喝酒当借口,想从宽处罚,法律法规岂是儿戏?我国的法律当中,从轻处罚条件中,没有酒后这一条。所以酒后要冷静,千万不能冲动。

吕某被判6年,其实一点也不冤枉。吕某之前就因为违法行为被判过刑,在狱中改造过,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好好反省自己。然而吕某出来后又不思悔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公交车关系着一车乘客的安危,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没有补救的余地,所以法院对此案中吕某从重判决,会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吕某正值壮年,正是为家庭尽责出力的时候,然而却无视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以身试法,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不说,还给自己的家庭增添了负担,甚至自己的行为以后会影响到子女的就业,正好应了自己不作死就不会死这句话。公交车不是咱们的私家车,不是乘客随时随地都可以上下车的,公共交通规则我们一定要遵守。

本案公交车司机做的挺对,在遭受殴打后保持冷静,没有与对方互相殴打,而是沉着冷静的报警,没有导致意外发生。所以我们为该公交司机点个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殴打驾驶人员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我们大家要从此案汲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危害性,以后遇事要冷静,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出力!


火2019


大家好,我是小蔡

男子不顾70多名乘客安危怒殴公交车司机,被判6年。


我个人看法真的是判的好!甚至还感觉判的有点轻,这名男子不但是危害了自己的人生安全,更是对其他70位乘客以及司机的生命造成了危害!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


2018年10月重庆的公交车坠江。原因都是出现在乘客身上,没有及时下站就对司机进行辱骂甚至殴打,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公交车所有的乘客到现在只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仍有2人失联如此惨痛的教训。


2019年5月9日,30岁的海南女子打公交车司机一巴掌被判刑了4年,这是前几天发生的事情,不管是4年还是6年我都觉得判刑做的很正确,越重越好,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的行为就应该从重处罚,不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任何仁慈,只有处罚重才会给那些不讲道理,意气用事的人一个狠狠的教训!


纯色CZQ


判的好!增加对此类事件的惩处力度才能警示后人。

根据新闻描述来看,男子吕某某是在饮酒之后上公交车的,期间无理取闹接着酒劲辱骂殴打司机。当时公交车的行驶速度已经达到了60公里每小时,车内还有70多名乘客,情况可谓十分危急。有乘客上前拉住吕某试图阻止其继续殴打司机,但被其挣脱后继续上前殴打司机的脸部和眼睛。司机为了保障行车安全,没有还手,直到将车停靠在路边后,吕某某才借机逃离了现场。随后,吕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不得不说,吕某某的行为实在是太过分了,因为一己之私,撒泼耍横,置整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被判刑六年也算是咎由自取。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吕某某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最终定罪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可见,对于此类现象不再是批评教育、民事赔偿这么轻描淡写了。也就是说,只要乘客存在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例如: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抢夺方向盘、辱骂殴打、拉拽推搡司机,危害了公共安全,哪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会从严从重论处。

这样的判罚真的很给力,不再以造成的损失结果定罪,对于遏制此类现象显然是积极的。

之前发生过多起乘客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司机的事件,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涉事者都没有受到相对严厉的惩处,这也一直是令大家所诟病的。有了此次判罚做标杆,相信今后再处置此类行为,一定会让涉事者尝到教训。

此外,个人还有一个问题,对于那些有过类似行为的老人该怎样处罚呢?例如这位84岁殴打女司机的老人,拐杖都打断了,而且此前就有过类似的行为。刑事处罚吧,他年龄大了,不处罚吧又说不过去。

建议遇到类似的行为,可以让老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子女知道老人有过类似行为,却放任其独自外出乘车,显然也是一种监护失职。话说,对于此类行为也该有个相应的惩处措施。

回到问题,总而言之,这次判罚起了一个好头,这次哈尔滨走在了前头。对于个别没有素质无视规则的人,只有打的疼才能记得住。


夜雨如书


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影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行为,严重危及其他乘客及路上人员的人身安全,这是法律所禁止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海口女子因一元公交车费掌掴公交车司机,获刑四年。

哈尔滨男子殴打公交车司机,获刑六年。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公交车司机等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事件实在太多,很多程度是因为此前对于此类事件的不够重视。虽然乘客实施妨碍公交车安全,但最后大多数是能够及时停车,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很多时候对此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或判处缓刑。但是,法律的从轻处罚却让这些人员有恃无恐,重庆公交车事件发生后,要求从重处罚妨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呼声更是日益高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这些重判的案件体现法律对此类现象的零容忍,也希望我们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绪,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叶律师


这是一个值得鼓掌并加菜的判决。

殴打公交车司机和抢夺方向盘带来的悲剧,我们是有过惨痛教训的,但个别不守规矩的乘客仍然我行我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一再发生这种危险行为,虽然只是虚惊一场,没有造成特别大的伤害,但这只是全车人的幸运而已,如果再有下一次,或许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纵观整个事件过程,我感觉这个乘客不是素质差劲的问题,而是压根就没有素质。你坐公交车难道不提前了解自己应该哪里到站吗?为什么非要司机提醒呢?乘客一天上上下下,司机要是每个人都报一报站,哪还有法开车吗?你以为自己是谁,还要专门报站,是不是上下车还需要司机把你抱下车啊?是不是上车之后还得给你准备个沙发、备好茶叶伺候着啊?

司机在开车时,你冷不丁上去照脸就打,所幸司机抗得住打,这搁在一般人身上估计就晕了,那么整辆车就失控了,后果将会不堪设想,70多名乘客可能就没有那么幸运啦。

所以说,尽管最后没有造成伤亡,但这名乘客的行为无疑给公共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其性质还非常恶劣,判决其6年刑罚一点不怨,他需要长一个记性,同时也警醒那些喜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耍横的乘客,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儿,没人会惯着你。


元芳有看法


这起判例很有宣示意义,它让那些嚣张跋扈的恶霸乘客不再有恃无恐,不敢再轻易出手殴打公交司机。毕竟,如果殴打公交司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就要接受法律制裁。

据报道,1月13日,哈尔滨郊6路公交车司机侯某正在驾驶,乘客吕某怀疑自己坐过站但是司机没有提醒,便突然伸手朝他的脸打去。监控显示当时驾驶速度约60码,侯某被打后有些晕,没有抓稳方向盘,导致车有些许晃动,车上70多民乘客惊慌不已。
男子还不停,一直打公交车司机,并辱骂对方。有乘客上前将他拉回,吕某反倒向车上乘客发飙。他说自己上车的时候和司机说到南京路下车,让司机提醒一下自己,但这下坐过站了司机也不说话,就是故意的。侯某只能将车缓缓停在路边,每次吕某出手打自己,他都只能抬抬手挡一下,并未还手。


之后侯某打电话报警。吕某听到后大喊着开门下车。侯某害怕吕某会伤害车上乘客,只能开门让他离开。2019年1月15日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吕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5月8日上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哈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吕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有期徒刑6年。
不得不说,这一判决真是大快人心。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乘客殴打公交司机,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恶性案件。甚至,其中不乏车毁人亡的极端案件。为什么总是有人敢嚣张跋扈地在公交车运行期间殴打公交司机呢?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不够,很多殴打司机的乘客事后并没有受到严厉处罚,顶多就是行政拘留和行政处罚,甚至还能全身而退。所以,那帮恶霸才一而再再而三地有恃无恐,不加克制地殴打司机。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行为确实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乘客在公交车运行期间,明明知道殴打司机很有可能会导致车辆失控,从而酿成车毁人亡的惨烈事故,但还是要出手打人。显然,这就是用危险方法在危害公共安全,当然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这起判例意义重大,至少它能对那些恶霸乘客,起到相当程度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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