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现实需要,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权利。对于合理诉求,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做到依法有序。对于采取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六旬老人过激表现令人瞠目!
2016年
谢某某因对2011年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宣恩段房屋、附属设施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分别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申请,在两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了驳回起诉、驳回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2018年
谢某某到宣恩县人民政府信访,宣恩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2019年
7月10日上午9时许,谢某某到宣恩县,要求镇政府工作人员按其要求进行补偿,工作人员在对谢某某进行解释过程中,谢某某持钉锤将综治维稳中心的自动感应门砸毁。
经鉴定,被损毁自动感应门的价值为人民币2087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之女谢某1已代其将损毁的自动感应门修复,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谢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某系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之女谢某1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且社区矫正机关亦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宣恩县人民法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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