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公益訴訟16萬尾魚苗歡騰入江,丹江口庫區生態再添新活力

10月18日下午,在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丹江口市漁政站工作人員的監督參與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郭某將購買的16萬尾魚苗投放至丹江口庫區牛河林區附近水域,修復庫區生態環境。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監督和投放。


「十堰」公益訴訟16萬尾魚苗歡騰入江,丹江口庫區生態再添新活力


經查,今年4月,郭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採用電打魚的方式先後兩次捕獲各種魚類共計338斤。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為保護丹江口水庫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該院委託相關部門對郭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導致的生態損失進行評估,報告認為,郭某的行為一方面直接影響魚類資源自然增殖,危害水體生態安全;另一方面部分死亡水生動物及魚卵會造成水環境的汙染。根據該報告對魚類損失估算,參照魚苗成活率,建議在庫區流放魚苗557公斤,約167310尾。據此,該院認為,郭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應承擔修復責任。故該院在對郭某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10月8日,經法院判決,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限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郭某於2019年12月31日前在丹江口庫區牛河林區水域流放魚苗557公斤,約167310尾。

“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捕魚工具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會使水產生態遭到嚴重破壞,還有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該案承辦檢察官譚大勇對現場漁民進行釋法說理“任何違法的行為都是要付出代價的,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要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賠償金額可高達損失的十倍。請大家相互轉告,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維護生態平衡,共護一庫淨水永續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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