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村委會到底有多大權利?它能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嗎?

導語: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徵收補償費用的高低一般是由被徵收人簽訂的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決定著。此外,被徵收人簽訂的徵收拆遷補償協議也決定著被徵收人是不是能得到合理、公平的拆遷補償。

就被徵收人而言,這些特別重要,是最受被徵收人重視的方面。再者來說,徵地拆遷牽扯到被徵收人的切身財產利益。因此,從理論角度來看,是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其決定權應該在被徵收人自己手中,應該由被徵收人親自簽訂。

農村拆遷,村委會到底有多大權利?它能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嗎?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會出現這種狀況: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相關人員會主動上門找被徵收人商談,想讓被徵收人簽字是其主要的目的。當然,很多被徵收人在不知道村委會主動同自己商談的原因或者不滿意文件內容時,是不同意在協議上簽字的。

當這樣的情況一經出現,不同意在協議上簽字的被徵收人緊接著就會遭遇斷水斷電、威逼恐嚇、偷拆誤拆等問題,最終被徵收人被逼無奈不得不在協議上簽字。在這之中,村委會的一些人員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參與執行。從現實生活來看,拆遷補償協議就是村委會讓被徵收人簽訂的。那麼,村委會是否有這樣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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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嚴格來說,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來給予徵收補償,也就是牽扯到被徵收人切身重大利益的事項應該由被徵收人依據自願的原則與徵收方把補償協議簽訂好。但是由於具有特殊性的徵地拆遷工作,包括了各種不同主體的參與,其中就有村委會的相關人員作為調和方介入到徵地拆遷工作中。那麼,問題來了,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充當著什麼樣的角色,是否有權利同被徵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具有怎樣的效力呢?

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這要看情況而定:

第一種:

倘若徵收方委託村委會,借徵收方之名簽訂協議,並有書面的合法委託書,經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並沒有其他違法性事由,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是具有拿著拆遷補償協議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的權利的,在此時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倘若後期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出現了糾紛,被徵收人可以向委託方追究即向徵收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種:

在現實生活中,村委會在大多數情況下並沒有接受委託,且在沒有任何徵地審批的情況下,自行組織協議徵地、協議拆遷,同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就是我們老生常談的藉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進行商業開發的情況,也就是村委會與開發商聯合謀利使被徵收人的土地房屋利益受到侵犯。

農村拆遷,村委會到底有多大權利?它能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嗎?

這就與《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相悖了,村委會是不具有單獨實行徵收拆遷的職能和權利的。所以,根據這些而與被徵收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屬於沒有效力協議。倘若有被徵收的農民朋友在這樣的情況下把拆遷補償協議簽訂了,被徵收的農民朋友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將協議起訴到法院確認其沒有效力,並可要求國土部門查處村委會的這種行為。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之外,在現實生活之中,還有這樣的一種情形,就是拆遷方並不是由村委會代表的,村委會只是代替被徵收人與拆遷方簽訂協議。非常明顯,不管是從邏輯上來看,還是從法律上來看,補償協議由村委會代替被徵收人簽訂使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

農村拆遷,村委會到底有多大權利?它能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是土地補償費;歸青苗所有者和地上附著物所有者所有的是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用來保障失地農民的是安置補助費,一定要專款專用,不需要統一安置,而是要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戶。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規定,分配土地補償費,要遵循其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該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的分配。由省級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的分配方法。被全部徵收土地,同時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通過上述的法條我們可以知道,農村集體土地雖然屬於村集體組織所有,但是被徵地農戶個人卻是土地徵收權益的主要獲得者,因此,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應該由被徵地農戶同意並簽字。

最後,律師提醒各位被徵收的農民朋友:

倘若遇到了村委會讓你在署名甲方是村委會的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的情況,一定不能輕易的就把字簽了,先要把村委會是否有徵收方的合法委託這件事弄明白;

此外,如果自己還不知情,村委會就代替自己簽字了,這些都屬於違法的行為,被徵收的農民朋友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同律師諮詢,並委託律師,尋求律師的幫助,在第一時間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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