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史:松赞干布的第二次整顿内政

吐蕃史:松赞干布的第二次整顿内政

|吐蕃史/周三更新/哒哒的马蹄(撰文)|

象雄王国的覆灭代表着松赞干布基本上完成了青藏高原的统一,吐蕃王朝成了高原上唯一的王朝,完成了这一切的松赞干布再次将自己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内政整理上,进行了自己统治时期内的第二次内政整顿。

事实上,从严格意义上讲,松赞干布的第二次内政整顿才是真正的内政整顿,因为在这次的整顿中,松赞干布基本上确立了吐蕃王朝的整个政治框架结构和运行机制。之前我们所讲的第一次内政整顿可以说是为这次的内政整顿打基础,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第二次内政整顿的具体内容。

1.由噶尔·东赞域松(即禄东赞)与达杰负责将吐蕃划分为五大如、划定十八个地区势力范围、划分六十一个“桂东岱”

这个“如”呢,其实就是吐蕃政权下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但是其所管辖的内容不仅包括行政还涉及军事、家族以及经济等方面,比较类似于新中国建立初期所设立的六大行政区或者说是唐朝的节度使。这五如呢主要包括以小昭寺为统治中心的伍如,以雅隆昌珠为统治中心的约如,以香之雄巴园为统治中心的叶如,以柴之土巴纳为统治中心的如拉以及以仓甲雪达巴园为统治中心的苏毗如。其中,伍如的地位最高,属于五大如中的中心如,毕竟人家是以小昭寺为统治中心的,就是和一般的“妖艳贱货”不一样。

十八个地区势力范围主要是对吐蕃王朝中一些世家大族的势力进行划分,同时还包括两个吐蕃赞普的势力范围。在进行划分的时候,禄东赞等人秉着松赞干布的真实想法,在划分势力范围的时候动了个心眼,就是把存在着矛盾的世家大族划分到相邻的地区之内。通过这么一划分,使得吐蕃王朝中的世家大族互相监督牵制,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走向联合的,只能紧密的围绕在赞普周围。

所谓“桂东岱”主要就是指“武士千户(部)”或“军事千户(部、所)”,这个就有点类似于唐朝的府兵制度下的折冲府和明代卫所制度下所设立的卫所。“桂东岱”隶属于五大如,每个“如”下面都会有十个“桂东岱”,包括八个东岱、一个小东岱以及一个近卫东岱,但是由于苏毗地区经常出现反叛,所以在苏毗如下面多设一个东岱。此外,在新征服的象雄地区也设置了十个东岱,这就构成了吐蕃王朝的六十一个“桂东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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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昭寺

2.健全官制,设立告身制度。我们都知道每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在统治自己的国家时都不能仅仅依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来进行统治,必须依靠一套完整成熟的官僚体系来保证国家的正常运行,吐蕃也不例外。

虽然松赞干布是吐蕃王朝历史中少有的明主,在藏族史籍中更是被看做是“观世音”的化身,但是让他一个人处理西藏地区所有的政事也是不可能的。松赞干布当然也明白这个道理,于是松赞干布便开始着手健全吐蕃的官制,好让自己的负担能有所减轻。

当然,那些关系自己地位和权力的负担还是要继续负担的,可能这就叫“痛并快乐着吧”。好了,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松赞干布是怎么设立官职的。

赞普以下设置大相(又称大论)一人,负责处理全国政务,地位仅此赞普,相当于中原王朝中的宰相一职。大相之外又设置副相(又称小论)一人,主要负责协助大相处理全国政务,但是副相这一职位不属于常设官职,一般设立副相就代表着赞普对于现在的大相不满,要利用副相来牵制大相。

大相之下又设置内大相(曩论掣逋)、内副相(曩论觅零逋)、内小相(曩论充)各一人,主管王朝内部事务。又设置都护(悉编掣逋)一人,主管王朝外部事务,比如管理属部、对外侦察、征讨等事务。此外还有主管王朝司法事务的官员整事大相(喻寒波掣逋)、副整事(喻寒觅零逋)、小整事(喻寒波充)各一人。

除此之外,松赞干布还创设了七官制,分别任命七位官员负责专门的职务,他们是域本(地方官),其职责在于以法规治理本地区的政务;玛本(军官),受命领兵克敌制胜;齐本(司马官),为尊者引路,具有良好的驯马技术;岸本(度支官),掌管粮食与金银财物支纳;楚本专门管理母牦牛、犏牛及安营赊账之事;昌本主要管理刑事审判职责;司本是地方基层或部落首领,管理部落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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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司马伋告身》

经过松赞干布的这一番设置,吐蕃王朝的官僚体系和官僚制度至此正式形成,并且一直沿用到王朝的灭亡。

但是这时候又出现新的问题了,虽然松赞干布设置了官员制度和官职,但是必须要有什么东西来表明官员身份的不同呀,你总不能让官员去哪里都带着任命文书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吧,你看中原王朝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就规定了不同的官员有不同的官服和配饰。正好吐蕃在与唐朝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了中原王朝在这方面的先进之处,于是赶紧就学了过来,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造,创设了具有吐蕃特色的告身制度。据《贤者喜宴》记载吐蕃告身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所谓告身,最上者为金、玉两种、次为银与颇罗弥(一种金涂银或金饰银的告身),再次为铜与铁文字告身。总为六种告身各分大小两类总为十二级。再者,大贡论赐以大玉文字告身、次贡论及大内相赐以小玉文字告身。又,低级贡论、次内相、决断大事等三者赐以大金文字告身。又,低级内相及次噶论赐以小金文字告身。再,低级噶论赐以颇罗弥告身。再者,寺院之阿阇黎、持咒者及高低级权臣等,赐以大银文字告身。对于保护(王臣)身体的本教徒、侍寝官员、管理坐骑人员(或译“堪舆家”)、保卫边境哨卡者以及守卫宫廷之最高处者等等,均授以小银文字告身。父民六族等授以青铜告身。如本授以铜文字告身,作战勇士赐以铁文字告身,灰白色硬木并画以水纹的文字告身,授予一般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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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金印

其实,说实话我一直觉得吐蕃没有采取官服区分是因为他们那里缺少丝绸和丝织品。好了,言归正传,可以说,松赞干布通过设立告身制度将整个吐蕃王朝的所有臣民都囊括到了一个新的等级制度之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属身份标志,从而也加强了赞普对臣民的控制。

3.也是松赞干布整顿内政的最后一点就是创设法律

,以法律的形式来维护吐蕃的社会稳定与等级秩序,保证自己整顿内政的措施不会因为“人走茶凉”而被废弃。

首先是《六种大法》,主要包括六部法典,分别是《以万当十万之法》、《十万金顶具鹿之法》、《王朝准则之法》、《扼要决断之法》、《权威判决之总法》、《内府内法》。其中《以万当十万之法》主要规定的是行政制度方面的内容,比如朝中大臣禄东赞等人的职责等等。《十万金顶具鹿之法》则主要规定的是吐蕃王朝通行的度量衡制度。《王朝准则之法》主要内容是指出事物的可行与不可行,主要用于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属于诉讼法。《扼要决断之法》、《权威判决之总法》和《内府内法》则规定了案件判决时主要的依据和判决准则,还包括对于一些特殊案例应如何进行判决的规定,比如遇到双方都犯罪时该怎么判决。

其次是《纯正大世俗法十六条》和《戒恶十法》。主要包括不准杀生之法、不授则不取之法、勿淫之法、禁诳言之法、饮酒节制之法、奴隶不造反及不掘墓之法等等,可以说这些法律基本上涉及到了吐蕃臣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最后是《六决议大法》,主要内容包括:供养王者、献纳赋税、“桂”(武士)行使镇压职能,使“扬更”(奴隶的奴隶)有所依恃,“更”(奴隶)不被派作“桂”(意为“奴隶不被派作武士”)、女不参政、保卫边境、驰马不得穿越园田、克敌保民、行十善杜绝十不善等。

此外,还包括一些其他杂七杂八的法律,这里就不多讲了。

至此,松赞干布第二次整顿内政基本完成了,整个吐蕃王朝也进入到了正常的运行轨迹,从而也为吐蕃王朝之后两百多年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贤者喜宴》、《红史》、《西藏王统记》、《西藏王臣记》、《新唐书》、《旧唐书》、《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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