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繼續吹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認定是需要很多證據的,只說開票方繳納了稅款,是無法給予結論的。
但是可以肯定的說 許多虛開發票的案件中,開票方是繳納了稅款的,依然會被認定為虛開。
有一種虛開發票的手法,就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比如,某小規模或者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客戶是一般納稅人,需要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和個體工商戶,是無法開具標準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於是付出一定手續費,請其他一般納稅人代為自己開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購貨人是和某小規模納稅人或某個體工商戶達成的購銷業務,購貨方因為需要標準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自己讓他人為自己開具發票,雖然開具發票的品名、金額與無票購入的貨物相符,但其法律關係上是兩次行為,一次是無票購入貨物,一次是無貨購票入賬抵扣,雖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貨物對應,但實質並無關聯。
採用代開手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比較複雜 ,開票方已經繳稅是否定性為虛開 還要考量更多的證據,只能稅 開票方繳稅了,就未必不是虛開。
稅收視點
是不是虛開,跟交不交稅沒有關係。
相反,虛開發票的企業一定會按照既定的稅負繳納增值稅,不然,稅都不交了,不明擺著讓稅務局來查嗎?
雖然法律上對虛開發票的行為從各個方面做了闡述,不管是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都是虛開的行為。但重點只有一個,就是開具和接受發票企業之間是否發生了真實的業務,發票開具的內容是否跟實際發生的交易一致,包括,開具發票的品名,類型,規格,數量,單價,購銷雙方等,如果有一項不符合,也存在虛開的嫌疑。
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影響企業的增值稅,還會導致企業虛增成本,企業所得稅減少,更有甚者,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所以,國家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上升到犯罪的範疇。
照章納稅是企業的義務,不是到了萬不得已的情況,企業不會拖欠稅款,即便是交不上稅款了,也有正當的理由,交了稅金,卻因為關聯企業的發票出了問題,已經認證抵扣的進項稅也可能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增值稅是一條鏈,在這個鏈條上的任何一環出現問題,都可能會受到牽連。
所以,是不是虛開,跟交不交稅沒有直接關係。
簡淨軒語
前陣子,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財務總監因涉嫌虛開被抓了。虛開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一直都是打擊的重點。
在這些案例當中,不是說交了稅,就不算虛開了。反而很多虛開的事例中,開票方都是按照正常交稅的。
其實,虛開發票涉及到的範圍是比較廣的,具體說來四種情形都可能涉及到虛開。
1. 為他人虛開。不少“殼公司”為了牟取高額的利益,不惜觸碰法律的底線。當然,有些企業是本身有一定業務的,只是偶爾接一些開票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有正常開票交稅的。因為企業開票的目的不是為了逃稅,而是為了賺取下家的“服務費”。
2. 為自己虛開。這種情況下,是開票“不實”。一般也是為了滿足客戶的“特殊需求”,這時候一般都會按照正常金額交稅。票開給對方,用於對方的抵扣和成本計算,對方再向企業支付“服務費”。
3. 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這就是以前“買發票”的變種形式。有些單位,採購的時候為了節省成本不要票,導致進項大量缺失,最後只好鋌而走險,讓供應商虛開發票。因為發票需要正常使用,所以開票方也得正常交稅。
4. 介紹他人虛開。為他人牽線搭橋,也可能觸碰了虛開的底線。
因此,從虛開的這幾種行為來說,虛開更多的是“不實”的開票,而不是交沒交稅。大部分情況下,為了下家的抵扣,上家還會主動去交稅。是否交稅不是判斷虛開的依據。但開票人需要記住,“據實開票”,虛開是紅線,不能觸碰。
財會小童
好久沒回答稅務的問題了,再來湊個熱鬧。
樓主混淆了一個概念,交不交增值稅和虛開發票完全是兩碼事。
前者叫做偷稅漏稅而行為,而虛開發票是手段,是為了偷稅漏稅才找出來的歪門邪道。
說到這事,倒想起來一個事。
有家上市公司被發現財務造假,但最後還從稅務機關退回了稅。
我一直很好奇這退的是什麼稅,大約不可能是增值稅。
但是,既然虛增收入,那怎麼確認的收入呢,是不是要開發票,那開發票算不算是虛開。難道刑法裡的虛開發票,只管虛開發票是為了偷稅漏稅的,不管虛開是為了造假?
反正是始終沒想通這中間的糾葛。
還有上次諾亞旗下歌斐資本的那事。最後好像也還沒個定論,但想象一下,中間是什麼事其實也很容易理解,京東的發票大概率不是假的,但是發票不能作為確認債權關係的憑證。這是不是也跟我們日常理解的不太一樣,但卻可能就是事實。
所以,這其實也是給財務人員一個提醒。真用發票去打債權關係的官司,很可能贏不了。
康愉子
虛開增值稅發票是刑事案件,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界定的標準決定,不以欲蓋彌彰的行為發生根本性改變。萬分嫌棄之餘,讓我們一起揭開違法虛開的醜惡面紗。
一、違法虛開的目的為逐利
用“逐利”一詞,筆者都感到萬分羞恥!古人言:“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工商界正常做生意,賺取合理合法的利潤用逐利一詞,惜用逐利一詞更為貼切。
違法虛開“變現”的途徑,主要通過“買賣發票”實現。然而,“買發票”的一方最終為“虛開”兜底,以及國家財政資金遭遇損失的現實,揭開了虛開發票罪惡、骯髒和貪婪的本性。
例如,一張增值稅稅率為13%的增值稅發票,虛開發票的犯罪分子以低於13%(如7%)的“價格”向市場兜售,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高買低賣”。違法分子會不會這麼“傻”?
如果犯罪分子真這麼傻,左邊要付出13%的代價,右邊才收回7%,差異6%必然造成“虧損”。這是為什麼呢?
二、違法犯罪分子窮其所有手段要將左邊降為0
左邊正常稅率是13%,要將13%變成0,違法分子最直接的手段就是跑路。違法獲利後就消失,“讓你找不到我”!
高智商的犯罪影片,總是懸疑重重,劇情跌宕起伏,扣人心玄。如果將虛開發票當成“警匪片”,我想所有的觀眾都會覺得相當乏味。因為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不具備出眾的智商,也沒有任何值得稱道的高超手段。
赤裸裸的骯髒交易,假裝監管層不知,任性妄為。將“失控發票”尋找買家,由買家兜底且買家繳納智商稅,徒剩買家血腥悲慘的場面。更為可笑的是,虛開者吞噬買家的血肉尚來不及擦嘴,就倉皇而逃。法網恢恢,你能跑哪裡去?
三、那麼,為什麼虛開者要“上稅”?
如果將買發票的兜底者當成豬,那麼豬的數量不夠多、不足夠肥,那麼“上稅”就是其犯罪進程的權宜之計。暫時先交小錢,等違法獲利的絕對值足夠大,大到可以鋌而走險,“再跑不遲”。
當豬的數量有限,不正常“申報納稅”,就會將“開票”的殼毀掉,未來的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就不再能開具發票。因此違法分子硬著頭皮也要將“稅”上了,等違法獲利的絕對值足夠大,“跑路”才能達到其目的。
納稅人的申報期,目前主要有月報或者季報兩種。申報期之後沒有申報,違法行為就會敗露。留給犯罪分子的時間最多不會超過3個月。1到3個月的時間,虛開的金額越大,違法獲利也就越大。這就是犯罪分子堅持“繳稅”的原因,是用少量貨幣換時間,用時間換空間。
四、“已完稅”還算不算“虛開”?
整體來講,“上稅”、“繳稅”、“完稅”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獲得更多的違法所得,是犯罪行為的延伸,是掩蓋其犯罪行為的又一騙局。虛開的犯罪事實成立,不會因為交錢就能贖罪。
根據最新的法律解釋和業界的討論,虛開增值稅發票並不屬於稅法界定的納稅義務之一,也就不存在依法納稅的說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僅僅針對的是其違法行為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均不屬於納稅義務的範疇。
關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界定標準,屬於公開的標準信息,本文不再贅述。虛開發票,屬於“買賣”雙發均為弱智的荒唐行為。在法律面前,“買賣”雙方必然要為其智商繳納智商稅,犯罪分子必然面臨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