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什麼要公對公?

小豬的世界


這個問題確實很好,不過回答起來卻比較棘手。

發票的本質是交易的一個憑證,如果從發票這個大概念來講,沒有什麼公對公的說法。但在中間,發票又賦予了更多的作用,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它還有一個極其重要的作用——可以抵扣增值稅稅款,因此,對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就尤其嚴格。

回到這個問題上來,為什麼要公對公?

一、從接受方來講

發票的接受方索取發票的共有目的是作為交易的憑證,以證明交易存在。對具有核算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來講,可以作為一個會計憑證。如果不是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單位,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抵扣的作用就體現不出來,那麼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有點“用牛刀殺雞”的感覺,大材小用了。

從這個角度來講,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沒有必要非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過,由於沒有抵扣增值稅稅款,所以,稅務局這接受方也沒有死硬規定必須是一般納稅人,有些小規模納稅人也接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局對此也是持包容態度的。

二、從開票方來講

這個管理就十分嚴格了,首先稅務局對申領專用發票就有十分苛刻的要求,以前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能申領專用發票,現在隨著增值稅稅控系統的推廣應用,稅務局對申領發票的納稅人資格也開始放開了,從個別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試點自行開具專用發票到近期全面放開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總函〔2019〕243號),可以說,稅務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控也越來越人性化了。

但是,稅務局仍然沒有放開對自然人開具(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制,即使在多次放權後,仍然只是對登記註冊的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過,我想隨著改革的深入,從稅收控管的角度,只要開票人(無論是自開還是代開)依法足額繳納了稅款,就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出於管理的目的,對沒有註冊的單位或個人,將來也不能發放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開具,不過,可能會允許他們到稅務局去代開專用發票。

三、總結

本來,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稅款的國家就很少,只是我國以前的稅收思路過於狹隘,管控過嚴,才形成了大家意識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公對公,或者只能一般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

隨著放管服的深化,對增值稅理解的加深,對國家稅款控管能力的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要性會越來越低,期待著不久的將來,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發票,都能迴歸其作為交易憑證的功能,不要過份賦予其過多作用,這也是當前虛開發票高發的本質所在!


撰文:左刀三爺 好就關注一下,不好就拍磚!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左刀三爺聊財稅


個人觀點:1、相關稅法規定購買方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資料;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規定,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要公對公開具,以符合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流合一”或稱“三流一致”原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中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符合“三流合一”或稱“三流一致”原則,既“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發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

該公告具體內容包括:

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4、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三流不一致,將不能對稅款進行抵扣。

三、開具增值稅專用法票,必須要適用公對公轉賬付款。若開具增值稅專用法票但又不採用公對公轉賬付款方式付款的話,就無法達到稅局的“三流一致”的要求,有虛開虛抵增值稅專用法票的嫌疑,對買賣雙方都會產生嚴重的涉稅風險。

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要公對公需要的資料(1)對方單位名稱;(2)納稅人識別號;(3)地址及電話;(4)開戶行及賬號。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准後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增值稅的憑證。





紅牛資訊


一直有人在追問這種問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什麼要一定公對公?沒有虛開不是就可以嗎?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看一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


發票的購貨方和銷售方企業名稱都是根據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來填開,如果銀行賬號填的是私人賬號,那麼賬號名稱是個人名字,不是企業名稱,因此賬號名稱和購買方或者銷售方名稱比對就會不符,如果開票時企業名稱填開的是營業執照號名稱,銀行賬號也是企業名稱,票面信息比對是相符的,如果付款時,貨款打到私人銀行賬號,那麼付款憑證和發票比對不符。

增值稅電子底賬比對的最基本規則,購貨方和銷貨方的名稱和銀行賬號的名稱,銀行打款賬號的名稱,是要相符合的,而且還要三流一致。

發票要據實開具,三流一致 ,這是最基本的開票規範,三流一致雖然不能證明沒有虛開 ,但這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的最基本規則,不一致會出現風險管理疑點數據。


稅收視點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是公對公開具。

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設計,由專門機構負責印製的。作為發票的一個種類,它是反映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的會計記帳原始憑證。一方面記載了銷售方的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另一方面它是記載購貨方的購貨金額和進項稅額,在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中,可以抵扣銷項稅額。其公式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從其作用和功能上可以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是重要的會計記帳原始憑證,又是抵扣稅金的合法憑證和“有價證券”。

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明確規定,專用發票開具應“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專用發票的一個欄次為“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此項目在稅務管理系統中可以識別購貨方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

如果對自然人個人開具,就屬於違反管理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資深稅官與您聊稅務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購銷雙方一個重要的憑證和稅款抵扣的重要依據,在管理上是非常嚴格的。首先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對一般納稅人開具,個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夠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專票的。其次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對誰發貨就對誰開票,找誰收款,也就是常說的“三流合一”,如果三流不一致的話,很可能判定為虛開發票,一旦認定為虛開,會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會受到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會計人生6666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公對公!!

首先針對您的客戶,如果是小規模,他們不能認證專用發票,這樣開具的專用發票很容易形成滯留票,這樣稅務系統會有風險提醒。這是很多小公司不想碰到的,因此,他們不會收專用發票。如果是個人,那更不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普票一樣可以作為交易憑證。

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專用發票也只能開給一般納稅人

當然成品油發票除外,成品油發票因為牽扯一個庫存,所以開給小規模經銷商企業的發票也是專用發票。


許小諾


開具增值稅專用法票,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要適用公對公轉賬付款。若開具增值稅專用法票但又不採用公對公轉賬付款方式付款的話,就無法達到稅局的“三流一致”的要求,有虛開虛抵增值稅專用法票的嫌疑,對買賣雙方都會產生嚴重的涉稅風險。

開具大金額的增值稅普通法票,一般需要使用公對公轉賬付款。大金額的經濟業務若通過現金方式付款,同樣會令人懷疑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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