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定西市15人被通報:組織參與惡勢力集團犯罪,充當“保護傘”

定西市紀委監委通報7起涉黑涉惡腐敗及“保護傘”問題典型案例。

1.定西市工商聯古玩業商會會長邢建林、定西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與安全管理站職工邢龍、定西市安定區綜合執法局職工邢強組織參與惡勢力集團犯罪問題。邢建林、邢龍、邢強身為中共黨員,黨性觀念喪失,長期違法高利放貸,在索要高利貸過程中以駐守滋擾、堵門阻工、暴力要挾等方式非法索債,先後實施敲詐勒索,強行索取他人鉅額財物,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處置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產等違法犯罪活動。2019年9月,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邢建林、邢龍、邢強有期徒刑十七年、十六年和十五年。2019年10月,邢建林、邢龍、邢強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邢龍、邢強被開除公職。

2.臨洮縣旅遊服務中心副科級幹部裴正菊高利轉貸問題。2014年,裴正菊編造虛假手續從銀行騙取貸款,高利放貸他人,並多次採用“軟暴力”索債。同時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6月,裴正菊受到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3.渭源縣公安局上灣派出所原所長林凡、上灣水利站原站長李曉剛充當“保護傘”問題。2018年,林凡、李曉剛利用職務便利,為曹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非法採礦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2019年7月,林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李曉剛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4.漳縣公安局金鐘派出所原副所長史海軍充當“保護傘”問題。2016年至2018年,史海軍在擔任漳縣公安局金鐘派出所副所長期間,與惡勢力集團成員東某某、後某某交往密切,經常一起吃喝,多次讓惡勢力集團成員搭乘警車招搖過市,在辦理惡勢力犯罪集團有關案件過程中,不如實向上級彙報案情,違法對不應當調解的行政和刑事案件進行調解並作結案處理,客觀上縱容了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史海軍還存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在辦案過程中毆打當事人等違紀問題。2019年6月,史海軍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政務撤職處分。

5.安定區司法局永定路街道司法所原所長馬彥虎、安定區司法局永定路街道司法所原工作人員王穎、安定區永定路街道辦事處綜治辦工作人員曹凱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失職失責問題。馬彥虎、王穎、曹凱在負責文某某社區矯正期間,不按照兩高兩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甘肅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文某某未實施有效監管,致使文某某長期脫離監管,在矯正期間先後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成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2019年8月,馬彥虎受到開除黨籍和政務撤職處分,王穎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政務撤職處分,曹凱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6.通渭縣公安局副局長李振輝、法制大隊大隊長張國林、城關派出所副所長高振科失職失責問題。2016年,李振輝、張國林、高振科在辦理趙某某惡勢力團伙有關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案件中,違反工作紀律,工作失職失責,對犯罪嫌疑人降格處理,以行政處罰代替立案偵查,對能夠執行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未執行落實。2019年6月,高振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政務撤職處分;張國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政務記大過處分;李振輝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7.岷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原民警石羅鵬、顏旭耀在辦理涉惡案件中不作為、慢作為問題。2016年,石羅鵬、顏旭耀在辦理郎某某惡勢力團伙有關尋釁滋事案件中,工作失職失責,辦案措施不力,未及時對案件組織查辦,也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布控和網上追逃,客觀上縱容了該惡勢力團伙連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19年9月,石羅鵬、顏旭耀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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