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保險賠償三十萬,公婆想要拿走全部賠償金,每月給兒媳和孫子一千元這樣合理嗎?

作家李媛媛


1、如果是購買的商業保險,身故保險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給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做為遺產處理的情況下,父母、配偶、子女按照法定繼承,享有均等的份額。

2、如是保險公司賠付的賠償款,比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的死亡賠償金,那這個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本質上不是遺產,但參考遺產法定繼承的分配方式處理。   如果題主說的保險賠償,單指死亡賠償金的,參考遺產法定繼承分配,就是公婆、兒媳、孫子都有份

3、如果題主說的保險賠償,包含了一般交通事故賠償款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撫養費、喪葬費等,應具體區分各款項,被撫養人的撫養費就是由被撫養人所有。

綜合而言,公婆只能處分自己的部分,在普通人心理,作為父母,兒子的“命”換來的錢,父母理所應當管著這個錢,作為一個大家庭,可以由家庭成員協商一致處理。    

從維護或者平衡各方利益和實際操作上, 如果大家協商一致,可以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這個賠償款做為孫子的撫養費,由公婆保管,按月支付給兒媳,協議明確約定,公婆只有代管理的權利,也不能挪作他用。這個協議可以公證。

如兒媳和公婆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各自應得份額由法院裁決。

是否合理?我個人覺得是每個家庭、每個人內心的一個評判,如果都同意這個保險賠償歸孫子所有,祖父母行使一個監督管理,這個也是可行的,兒子身故,祖父母和孫子的聯繫必然就不如以往了,甚至可能因兒媳再婚,祖父母和孫子見面都很少,這個按月支付,即是經濟上的往來,也可能會促進生活中的相互聯繫,促進血脈親情的延續。

當然如果,有別的情況不適合由公婆來處置,作為兒媳、配偶,可以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比如也可以換一種處理方式,如這個賠償款由兒媳保管,按月支付給公婆一定的金額。


長沙法律諮詢


大實話:這主要得看保險的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公婆,那就沒什麼不合理的。

雖然購買保險是我們的一份生活保障,但是,當保險發生效果時,基本上也就意味著意外或者不好的事情發生了,並且,隨之而來的也會是一連串的麻煩和矛盾。

前幾天,就有網友給我發來這麼一個事情,故事說的是小李和丈夫結婚五年,丈夫是家裡的獨子,生有一個孩子,今年三歲了。但是,很不幸的是前一段時間小李的丈夫卻因為車禍死亡了,就留下他們孤兒寡母。但是,丈夫死後,丈夫的30萬元死亡賠償金全部被公婆拿著,公婆稱,如果兒媳想要改嫁,那一分錢沒有,如果一直帶著孩子在家過,那麼每個月則可以給一千元的生活補貼,等他們老兩口不在了,就把兒子的死亡賠償金以及老兩口的遺產全部給他們。

說真的,看完這事真的是很難讓人評價,一邊是失去了獨子的老兩口,一邊則是失去了丈夫和父親的孤兒寡母,都是苦命的人。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小李丈夫的身亡賠償金被公婆全部佔有是否合理主要就是看這個保險有沒有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說,這個保險的受益人寫的就是公婆的名字,那麼當小李丈夫死後,這個保險賠償金就是其公婆的財產,所以其公婆全部佔有並沒有什麼不對。並且,現在其公婆還每個月給他們母子一千元的生活補貼,也算是有情義了。畢竟,如果說要是兒媳拿著丈夫的保險賠償帶著孩子改嫁了,那對於老兩口來說,可就真的是悲慘了。當然,如果說,這個保險的受益人沒有指定是誰,那麼父母、配偶和孩子都是擁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其公婆全部佔有,並且以此作為籌碼要求小李不能改嫁則是不合適的。

然後,從情感上來說,我個人還是更加偏向於站在這老兩口這一方的,畢竟,自己唯一的兒子沒了,老兩口的養老問題基本上也就只能是依靠兒子的這個保險賠償了。雖然,這樣做確實可能對兒媳婦兒不公平甚至說太自私,但是,如果不是生活逼到這個份兒上了,誰又會去走這一步呢?

不過,如果說小李也感覺自己帶一個孩子生活很難,並且丈夫的保險受益人也沒有指定是給誰,那麼我同樣也理解小李通過法律途徑從公婆那裡要回屬於自己的利益,這都應該被理解。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我是男人,但我換位思考,既然公婆這麼處理我伴侶的意外錢財,沒關係,孫子你拿去,你不要也不行,畢竟你家覺夠了,這是你唯一的希望了,本來這樣的公婆,都會更佳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血脈,要不難就是他還有另外一個兒子,否則不會這麼對待自己兒子的媳婦跟孫子的,所以,我若是女的,我會把孩子丟給他們二老,愛要不要,先不說出去嫁人,直接離開外出工作去,憑自己的努力,現在一個月找三四千的工作滿大街都是,何必活著窩囊了,這明擺著就是在控制你的人生和自由,我是一名離異的男人,離婚時候女兒才一週半,我又要開店,我是開美髮店的,又要照顧孩子,我也很累,但她媽媽不要她,他外婆外公也不要,我家人也不喜歡,可我是她爸爸,我再不要,孩子就可憐,我把所有寄託都在女兒身上了,不管今生貧窮富貴,都要愛她如命,有時候女兒非常調皮,我就打手心,沒辦法,有時候我也很累,但一打完,我的心就很痛,每次儘量的剋制自己,孩子是無辜的,她會調皮,那是因為她還小,才四歲,所以總是告誡自己,等孩子長大點就乖了,欣慰的是,女兒很愛我,一步不離,我也愛她,我的小棉襖,回過頭,建議主人公把孩子丟給他們二老,孩子你是有份,但他們的人心已經嚴重傷害了你。


闌亭敘


講一個我身邊真實故事吧。

多年前,我單位有一位老同事,先後娶了兩個老婆,原配是雖然是相親認識,但門當戶對,婚後生下一個女兒,既漂亮又聰明,如果肯珍惜,其實是很令人羨慕的。

不過,因為夫妻二人性格都偏倔強驕傲,只要有所衝突,就針尖對麥芒,誰都不肯讓誰,最後因為種種雞毛蒜皮小事終於決裂,男方將房子孩子都留給了女方,淨身出戶。



兩年後,男方不知經誰介紹又認識了第二個老婆,沒有工作,結婚一年又生了一個女孩,男人獨自養家已十分吃勁,所以給大女兒的撫養費十分苛刻,好像大學沒畢業就停止支付撫養費了。但男人和第二任妻子也沒過長久,小女兒十多歲時又離婚了,這一次是女方淨身出戶,房子孩子都判給男方。

此後,男人一蹶不振,沒多久因惡性疾病住院治療,病重時經濟緊張,大女兒剛參加工作,前妻以女兒名義資助了五千元藥費,並一直伺候他到最後。

男人臨終前承認始終是原配最好,但面對缺少父愛陪伴的大女兒,孤苦伶仃的小女兒,還有白髮蒼蒼體弱多病的老父老母,他大概也不知如何安置,所以去世之前一句遺言都沒有,身後留下一套房子,養老金住房基金近二十萬。




這筆財產如果按法律程序走,依照顧弱小的原則,父母應占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應由小女兒領取多一半,但他父母有退休金,對大孫女心疼,對小孫女憐惜,最後把小孫女她媽找回來,把房子給了她們母女,把現金大部分給了大孫女,留少部分現金給小孫女。

雖然兒子去世多年,但大孫女逢年過節都會回去看看,小孫女缺錢還會去找他們,他們也是能給就給。用他們的話說,只要自己問心無愧,對得起兒子就行了。

所以,如果公公婆婆是正常思維,是不應該這麼做的,不論出於什麼想法都是不對的,如果有條件就全部給媳婦和孫子,畢竟一個女人獨自帶孩子是非常不容易的,那個孩子還是你們血脈的延續,如果條件不允許也只應拿走一半,不要妄圖拿金錢去控制別人的人生,否則到最後一定不僅會失去金錢,更會失去親情。


清風曉築514


這事並不複雜。

第一種情況,保險受益人如果明確了。那就按保險條款走,這不會有什麼爭議。在這個前提下,協商對賠償的分配也是可以的,但並不存在合不合理的問題,具體怎麼操作最終還得經受益人同意。

第二種情況,如果保險人沒有明確。那麼像題中所述的做法,明顯不合理。因為不管是從法律上老考量,還是從道德上來衡量,都沒有這麼幹的道理。

下面說下第二種情況下,怎麼樣做比較合情合理合法。

我們先從法律上來說,按照《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也就是兒媳、孫子與父母,共享這一份賠償金,一般情況下,應該是每人7.5萬元,也就是30萬/4=7.5萬。沒有道理說,公婆全部拿走,然後按月給兒媳和孫子每個月一千元這樣分配方式。

如果因為孫子年齡小,然後需要監護人,基本上也是其父母優先,因為本來就是他(她)的孩子。但如果因為特殊原因,比如他(她)要另娶或再嫁,不願意撫養,而將小孩子給老人家撫養,那麼可以經過相關探討達成一致。

既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作為父母,就沒有權力剝奪兒媳的繼承權,也就是不能拿走屬於兒媳的賠償金。說白了,這錢又兒媳的一份,別人的錢你拿走,那麼就是不道德的。

因為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婆。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係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

而作為兒媳,她與公婆,既沒有血緣上的關係,也沒有從小受到公婆的撫養,所以她既沒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利,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既然她不是公婆的法定贍養人,那麼她也沒有責任說,將屬於自己的賠償金交給公婆管理,與法不符,與理不通。

所以最好的還是,大家按照法律規定分配賠償金,如果雙方之間感情好,而且又有了孫子作為一個紐帶,那麼完全可以作為親戚來往,相互關照、相互幫忙。


波士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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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所謂的保險賠償的性質的。如果是生前買的意外傷害保險,那就應該按保險合同來的。

(一)在保險單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將取得保險賠償金。也就是說這是投保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所作的贈予,屬投保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它不是投保人的遺產,它已成為受益人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也不能用來償還投保人生前的債務。如果你丈夫當時填的時候,就填的他爸媽的名字,那麼現在每個月還給你們一千元,已經是很好的了。

(二)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未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理賠所得的保險金就成為投保人的遺產,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是遺產,就應該按照順序來分就是。

但如果你說的這個保險賠償是死亡賠償金的話,那就又不一樣了。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但是實踐中是按照遺產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割的,即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

你和你的孩子可以爭取你們的權益,但是畢竟是親人,最好還是先協商為好,不要因為錢的事情撕破臉最好,最後,希望你早日走出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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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和法律諮詢


(1)必須清醒地懂得“丈夫”的明細身份:公婆的兒子。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親。

(2)所以,三十萬塊錢有條不紊地分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全方位保護“老、弱、病、殘”的弱勢群體為“初衷”!!!

(3)“死去的丈夫”永遠都是可憐年邁體弱公婆的兒子。這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必須分配十萬塊錢,任何人不得侵犯。

(4)“死去的丈夫”永遠都是可憐弱小未成年孩子的父親。這也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必須分配十八萬塊錢,決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任何人”包括:爺爺奶奶和媽媽!!!

(5)“死去的丈夫”決不是已成年妻子永遠的丈夫。這也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分配兩萬塊錢安撫費。最主要的原因是:妻子是能夠、也必須“自食其立”的已成年人。與年邁公婆和弱小孩子相比較,已成年人的“妻子”不屬於“老、弱、病、殘”弱勢群體!所以不需作重點考慮。

(6)以此類推,若死亡的是妻子,那麼,並不是“弱勢群體”的丈夫也只得到兩萬塊錢的安撫費。可憐的孩子得18萬!養育妻子的年邁父母得10萬!且,任何人不得侵佔!

(7)所以,任何事情,都要做得“得人心”,才不會起爭端。


丁香88577228


丈夫身亡賠償保險金30萬,公婆想把保險金全部拿著,每月給媳婦和孫子1000塊錢,這合理嗎?

首先我能理解婆婆,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怕媳婦拿著這筆錢,就又去找了一個,或者不回你家,把兒子的換命錢,全都花的光光的。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個錢是拿不走完的。父母可以得到少部分的賠償,但是屬於媳婦好,孫子的那一部分就不能拿走。

重心裡想說起給了媳婦,媳婦也好拿起來安排,存起或者理財什麼的,對於孩子以後讀書會少很多負擔。

當然啦,如果是,處在我是那個媳婦,我肯定就不會,讓公婆把錢全給拿走,這樣子,你每個月還要去公婆那裡,伸手要錢,怎麼感覺,就像在啃老一樣。

我是 ,喜歡就關注我,一起閱讀那些溫暖的小故事。





鄰家均姐姐


如果不從親情的角度考慮,兒媳執意去法院申請裁決,鐵定能勝訴,完全可以一次性拿到部分賠償款。

但是,老人的顧慮也不是沒有道理。他們最擔心的是兒媳拿到大額賠償款以後挪作了他用。他們的心意是希望兒子用生命換來的這筆錢用於保障孫子以後的正常生活。

老人的想法從表面上看是對兒媳婦的不夠信任,但深究本質,其實是對孫子的在乎和重視。聰明的兒媳一定會考量多方面,眼瞻長遠,不會把事情做得“恩斷義絕”。

所以我建議,最好不要撕破臉皮,傷老人和孩子的心,這場事故過後,剩下的家人都是傷心人,尤其是老人和孩子。

可以訂個公開協議,將這筆資金單立一個賬戶,存摺放在老人那裡,密碼在孩子媽媽的手裡。每月支取一次,或每年支取幾次。如果誰單方面毀約,再去法院起訴不遲。

這樣,既可以讓老人放心,也可以讓孩子的媽媽省去許多麻煩:就算以後改嫁,男方也沒有理由惦記這份錢款;親戚朋友什麼的也打不著這筆錢的主意。


天地因我而一色


這老頭老太太怎麼想的,你有什麼權利這樣處置你兒子的賠償金,還每個月發一千塊,你以為你們是你媳婦和孫子的老闆啊!死亡賠償金法律上是分給配偶孩子父母的,你想全部拿就能全部拿了嗎,法院是幹嘛的?律師是幹嘛的?知道太過強勢霸道的老頭老太太最後都沒什麼好下場的,兒子已經沒有了,是不是想作的連孫子都沒有啊?你要那麼多錢幹嘛?死了能帶走嗎?幹嘛生前不好好對那孤兒寡母,也能記你一份恩情,關鍵那錢真的不是你想拿就能全部留下的!一月一千塊,如果賠償金有三十萬的話,一千塊只是利息錢,你說人家的賠償金幹嘛放你這,還怕你把錢全部貼補給其他孩子或者全部買保健品了呢,養大一個孩子多不容易,人家需要用錢的時候,還需要天天到你這求一點要一點啊!

所以這家老人你就想開點吧,痛痛快快把人家的錢給人家吧,你自己的留好,不要搞到最後連那點親情都沒了,你要有其他孩子還好,如果就這一個孫子,也不怕老了沒人收屍,百年後沒人給你燒紙嗎?上慈下孝,你們做到了慈,下面才有孝,你們要是沒有慈,又怎麼指望孫子多孝呢!

如果你只是擔心媳婦拿著錢到時改嫁了,孫子沒錢用,那就給孫子單獨立個賬戶,密碼兩邊掌握,正常兩邊都單獨取不出錢,孫子需要多少取多少,等孫子成年了,再由孫子自己掌握,這樣也能保留了親情也給孫子守住了錢!媳婦也不用擔心你們把錢扣留貼補給其他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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