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保险赔偿三十万,公婆想要拿走全部赔偿金,每月给儿媳和孙子一千元这样合理吗?

作家李媛媛


1、如果是购买的商业保险,身故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做为遗产处理的情况下,父母、配偶、子女按照法定继承,享有均等的份额。

2、如是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款,比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的死亡赔偿金,那这个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本质上不是遗产,但参考遗产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处理。   如果题主说的保险赔偿,单指死亡赔偿金的,参考遗产法定继承分配,就是公婆、儿媳、孙子都有份

3、如果题主说的保险赔偿,包含了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丧葬费等,应具体区分各款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就是由被抚养人所有。

综合而言,公婆只能处分自己的部分,在普通人心理,作为父母,儿子的“命”换来的钱,父母理所应当管着这个钱,作为一个大家庭,可以由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处理。    

从维护或者平衡各方利益和实际操作上, 如果大家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这个赔偿款做为孙子的抚养费,由公婆保管,按月支付给儿媳,协议明确约定,公婆只有代管理的权利,也不能挪作他用。这个协议可以公证。

如儿媳和公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各自应得份额由法院裁决。

是否合理?我个人觉得是每个家庭、每个人内心的一个评判,如果都同意这个保险赔偿归孙子所有,祖父母行使一个监督管理,这个也是可行的,儿子身故,祖父母和孙子的联系必然就不如以往了,甚至可能因儿媳再婚,祖父母和孙子见面都很少,这个按月支付,即是经济上的往来,也可能会促进生活中的相互联系,促进血脉亲情的延续。

当然如果,有别的情况不适合由公婆来处置,作为儿媳、配偶,可以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比如也可以换一种处理方式,如这个赔偿款由儿媳保管,按月支付给公婆一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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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这主要得看保险的受益人是谁,如果受益人是公婆,那就没什么不合理的。

虽然购买保险是我们的一份生活保障,但是,当保险发生效果时,基本上也就意味着意外或者不好的事情发生了,并且,随之而来的也会是一连串的麻烦和矛盾。

前几天,就有网友给我发来这么一个事情,故事说的是小李和丈夫结婚五年,丈夫是家里的独子,生有一个孩子,今年三岁了。但是,很不幸的是前一段时间小李的丈夫却因为车祸死亡了,就留下他们孤儿寡母。但是,丈夫死后,丈夫的30万元死亡赔偿金全部被公婆拿着,公婆称,如果儿媳想要改嫁,那一分钱没有,如果一直带着孩子在家过,那么每个月则可以给一千元的生活补贴,等他们老两口不在了,就把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老两口的遗产全部给他们。

说真的,看完这事真的是很难让人评价,一边是失去了独子的老两口,一边则是失去了丈夫和父亲的孤儿寡母,都是苦命的人。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小李丈夫的身亡赔偿金被公婆全部占有是否合理主要就是看这个保险有没有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说,这个保险的受益人写的就是公婆的名字,那么当小李丈夫死后,这个保险赔偿金就是其公婆的财产,所以其公婆全部占有并没有什么不对。并且,现在其公婆还每个月给他们母子一千元的生活补贴,也算是有情义了。毕竟,如果说要是儿媳拿着丈夫的保险赔偿带着孩子改嫁了,那对于老两口来说,可就真的是悲惨了。当然,如果说,这个保险的受益人没有指定是谁,那么父母、配偶和孩子都是拥有一定的继承权的。其公婆全部占有,并且以此作为筹码要求小李不能改嫁则是不合适的。

然后,从情感上来说,我个人还是更加偏向于站在这老两口这一方的,毕竟,自己唯一的儿子没了,老两口的养老问题基本上也就只能是依靠儿子的这个保险赔偿了。虽然,这样做确实可能对儿媳妇儿不公平甚至说太自私,但是,如果不是生活逼到这个份儿上了,谁又会去走这一步呢?

不过,如果说小李也感觉自己带一个孩子生活很难,并且丈夫的保险受益人也没有指定是给谁,那么我同样也理解小李通过法律途径从公婆那里要回属于自己的利益,这都应该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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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男人,但我换位思考,既然公婆这么处理我伴侣的意外钱财,没关系,孙子你拿去,你不要也不行,毕竟你家觉够了,这是你唯一的希望了,本来这样的公婆,都会更佳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血脉,要不难就是他还有另外一个儿子,否则不会这么对待自己儿子的媳妇跟孙子的,所以,我若是女的,我会把孩子丢给他们二老,爱要不要,先不说出去嫁人,直接离开外出工作去,凭自己的努力,现在一个月找三四千的工作满大街都是,何必活着窝囊了,这明摆着就是在控制你的人生和自由,我是一名离异的男人,离婚时候女儿才一周半,我又要开店,我是开美发店的,又要照顾孩子,我也很累,但她妈妈不要她,他外婆外公也不要,我家人也不喜欢,可我是她爸爸,我再不要,孩子就可怜,我把所有寄托都在女儿身上了,不管今生贫穷富贵,都要爱她如命,有时候女儿非常调皮,我就打手心,没办法,有时候我也很累,但一打完,我的心就很痛,每次尽量的克制自己,孩子是无辜的,她会调皮,那是因为她还小,才四岁,所以总是告诫自己,等孩子长大点就乖了,欣慰的是,女儿很爱我,一步不离,我也爱她,我的小棉袄,回过头,建议主人公把孩子丢给他们二老,孩子你是有份,但他们的人心已经严重伤害了你。


阑亭叙


讲一个我身边真实故事吧。

多年前,我单位有一位老同事,先后娶了两个老婆,原配是虽然是相亲认识,但门当户对,婚后生下一个女儿,既漂亮又聪明,如果肯珍惜,其实是很令人羡慕的。

不过,因为夫妻二人性格都偏倔强骄傲,只要有所冲突,就针尖对麦芒,谁都不肯让谁,最后因为种种鸡毛蒜皮小事终于决裂,男方将房子孩子都留给了女方,净身出户。



两年后,男方不知经谁介绍又认识了第二个老婆,没有工作,结婚一年又生了一个女孩,男人独自养家已十分吃劲,所以给大女儿的抚养费十分苛刻,好像大学没毕业就停止支付抚养费了。但男人和第二任妻子也没过长久,小女儿十多岁时又离婚了,这一次是女方净身出户,房子孩子都判给男方。

此后,男人一蹶不振,没多久因恶性疾病住院治疗,病重时经济紧张,大女儿刚参加工作,前妻以女儿名义资助了五千元药费,并一直伺候他到最后。

男人临终前承认始终是原配最好,但面对缺少父爱陪伴的大女儿,孤苦伶仃的小女儿,还有白发苍苍体弱多病的老父老母,他大概也不知如何安置,所以去世之前一句遗言都没有,身后留下一套房子,养老金住房基金近二十万。




这笔财产如果按法律程序走,依照顾弱小的原则,父母应占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应由小女儿领取多一半,但他父母有退休金,对大孙女心疼,对小孙女怜惜,最后把小孙女她妈找回来,把房子给了她们母女,把现金大部分给了大孙女,留少部分现金给小孙女。

虽然儿子去世多年,但大孙女逢年过节都会回去看看,小孙女缺钱还会去找他们,他们也是能给就给。用他们的话说,只要自己问心无愧,对得起儿子就行了。

所以,如果公公婆婆是正常思维,是不应该这么做的,不论出于什么想法都是不对的,如果有条件就全部给媳妇和孙子,毕竟一个女人独自带孩子是非常不容易的,那个孩子还是你们血脉的延续,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只应拿走一半,不要妄图拿金钱去控制别人的人生,否则到最后一定不仅会失去金钱,更会失去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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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并不复杂。

第一种情况,保险受益人如果明确了。那就按保险条款走,这不会有什么争议。在这个前提下,协商对赔偿的分配也是可以的,但并不存在合不合理的问题,具体怎么操作最终还得经受益人同意。

第二种情况,如果保险人没有明确。那么像题中所述的做法,明显不合理。因为不管是从法律上老考量,还是从道德上来衡量,都没有这么干的道理。

下面说下第二种情况下,怎么样做比较合情合理合法。

我们先从法律上来说,按照《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也就是儿媳、孙子与父母,共享这一份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每人7.5万元,也就是30万/4=7.5万。没有道理说,公婆全部拿走,然后按月给儿媳和孙子每个月一千元这样分配方式。

如果因为孙子年龄小,然后需要监护人,基本上也是其父母优先,因为本来就是他(她)的孩子。但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比如他(她)要另娶或再嫁,不愿意抚养,而将小孩子给老人家抚养,那么可以经过相关探讨达成一致。

既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作为父母,就没有权力剥夺儿媳的继承权,也就是不能拿走属于儿媳的赔偿金。说白了,这钱又儿媳的一份,别人的钱你拿走,那么就是不道德的。

因为儿媳,没有义务赡养公婆。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

而作为儿媳,她与公婆,既没有血缘上的关系,也没有从小受到公婆的抚养,所以她既没有继承公婆财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既然她不是公婆的法定赡养人,那么她也没有责任说,将属于自己的赔偿金交给公婆管理,与法不符,与理不通。

所以最好的还是,大家按照法律规定分配赔偿金,如果双方之间感情好,而且又有了孙子作为一个纽带,那么完全可以作为亲戚来往,相互关照、相互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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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所谓的保险赔偿的性质的。如果是生前买的意外伤害保险,那就应该按保险合同来的。

(一)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也就是说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如果你丈夫当时填的时候,就填的他爸妈的名字,那么现在每个月还给你们一千元,已经是很好的了。

(二)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是遗产,就应该按照顺序来分就是。

但如果你说的这个保险赔偿是死亡赔偿金的话,那就又不一样了。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是实践中是按照遗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的,即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

你和你的孩子可以争取你们的权益,但是毕竟是亲人,最好还是先协商为好,不要因为钱的事情撕破脸最好,最后,希望你早日走出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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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清醒地懂得“丈夫”的明细身份:公婆的儿子。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

(2)所以,三十万块钱有条不紊地分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全方位保护“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为“初衷”!!!

(3)“死去的丈夫”永远都是可怜年迈体弱公婆的儿子。这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必须分配十万块钱,任何人不得侵犯。

(4)“死去的丈夫”永远都是可怜弱小未成年孩子的父亲。这也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必须分配十八万块钱,决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任何人”包括:爷爷奶奶和妈妈!!!

(5)“死去的丈夫”决不是已成年妻子永远的丈夫。这也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分配两万块钱安抚费。最主要的原因是:妻子是能够、也必须“自食其立”的已成年人。与年迈公婆和弱小孩子相比较,已成年人的“妻子”不属于“老、弱、病、残”弱势群体!所以不需作重点考虑。

(6)以此类推,若死亡的是妻子,那么,并不是“弱势群体”的丈夫也只得到两万块钱的安抚费。可怜的孩子得18万!养育妻子的年迈父母得10万!且,任何人不得侵占!

(7)所以,任何事情,都要做得“得人心”,才不会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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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亡赔偿保险金30万,公婆想把保险金全部拿着,每月给媳妇和孙子1000块钱,这合理吗?

首先我能理解婆婆,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怕媳妇拿着这笔钱,就又去找了一个,或者不回你家,把儿子的换命钱,全都花的光光的。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钱是拿不走完的。父母可以得到少部分的赔偿,但是属于媳妇好,孙子的那一部分就不能拿走。

重心里想说起给了媳妇,媳妇也好拿起来安排,存起或者理财什么的,对于孩子以后读书会少很多负担。

当然啦,如果是,处在我是那个媳妇,我肯定就不会,让公婆把钱全给拿走,这样子,你每个月还要去公婆那里,伸手要钱,怎么感觉,就像在啃老一样。

我是 ,喜欢就关注我,一起阅读那些温暖的小故事。





邻家均姐姐


如果不从亲情的角度考虑,儿媳执意去法院申请裁决,铁定能胜诉,完全可以一次性拿到部分赔偿款。

但是,老人的顾虑也不是没有道理。他们最担心的是儿媳拿到大额赔偿款以后挪作了他用。他们的心意是希望儿子用生命换来的这笔钱用于保障孙子以后的正常生活。

老人的想法从表面上看是对儿媳妇的不够信任,但深究本质,其实是对孙子的在乎和重视。聪明的儿媳一定会考量多方面,眼瞻长远,不会把事情做得“恩断义绝”。

所以我建议,最好不要撕破脸皮,伤老人和孩子的心,这场事故过后,剩下的家人都是伤心人,尤其是老人和孩子。

可以订个公开协议,将这笔资金单立一个账户,存折放在老人那里,密码在孩子妈妈的手里。每月支取一次,或每年支取几次。如果谁单方面毁约,再去法院起诉不迟。

这样,既可以让老人放心,也可以让孩子的妈妈省去许多麻烦:就算以后改嫁,男方也没有理由惦记这份钱款;亲戚朋友什么的也打不着这笔钱的主意。


天地因我而一色


这老头老太太怎么想的,你有什么权利这样处置你儿子的赔偿金,还每个月发一千块,你以为你们是你媳妇和孙子的老板啊!死亡赔偿金法律上是分给配偶孩子父母的,你想全部拿就能全部拿了吗,法院是干嘛的?律师是干嘛的?知道太过强势霸道的老头老太太最后都没什么好下场的,儿子已经没有了,是不是想作的连孙子都没有啊?你要那么多钱干嘛?死了能带走吗?干嘛生前不好好对那孤儿寡母,也能记你一份恩情,关键那钱真的不是你想拿就能全部留下的!一月一千块,如果赔偿金有三十万的话,一千块只是利息钱,你说人家的赔偿金干嘛放你这,还怕你把钱全部贴补给其他孩子或者全部买保健品了呢,养大一个孩子多不容易,人家需要用钱的时候,还需要天天到你这求一点要一点啊!

所以这家老人你就想开点吧,痛痛快快把人家的钱给人家吧,你自己的留好,不要搞到最后连那点亲情都没了,你要有其他孩子还好,如果就这一个孙子,也不怕老了没人收尸,百年后没人给你烧纸吗?上慈下孝,你们做到了慈,下面才有孝,你们要是没有慈,又怎么指望孙子多孝呢!

如果你只是担心媳妇拿着钱到时改嫁了,孙子没钱用,那就给孙子单独立个账户,密码两边掌握,正常两边都单独取不出钱,孙子需要多少取多少,等孙子成年了,再由孙子自己掌握,这样也能保留了亲情也给孙子守住了钱!媳妇也不用担心你们把钱扣留贴补给其他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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