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程貓膩多!被拆遷人要想保護好自己的補償,需要牢記這些

有句俗話說得好,不可為方;規不正,不可為圓。它的意思就是說不管是什麼事情都是有原則和規矩的,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也是這樣,是否有合法的程序、齊全的手續、還是補償的合理性,都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

但是在現實中,開發商不遵守法律規定的案例卻又時常發生,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聊一聊那些在拆遷過程中經常發生的貓膩。

拆遷過程貓膩多!被拆遷人要想保護好自己的補償,需要牢記這些

一、徵收主體貓膩

1、法定批准機關:

(1)農村集體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一)(二)(三)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即徵收集體土地批准機關: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只有這兩級政府具有徵收資格。

(2)國有土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即國有土地徵收機關:市縣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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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單位

(1)農村集體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即徵收集體土地實施單位:區縣級人民政府。

(2)國有土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即經過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授權的房屋徵收主管部門。

二、以何名義(項目)可以拆遷

1、集體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國有土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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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償的貓膩

1、集體土地房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即宅基地補償費。

(2)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2、國有土地房屋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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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要提醒廣大群眾:按區域劃分來說,在法律上並未規定哪個地區會得到多少的補償,但對於補償來說是有一定的條理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二款規定,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也就是說補償的最低標準是應享有同等面積的補償,如果開發商過分降低補償面積,那麼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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