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39人涉黑案宣判,村主任“黑老大”獲刑25年

10月24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謝培忠等39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尋釁滋事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非法採礦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謝培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財產刑。

廣東佛山39人涉黑案宣判,村主任“黑老大”獲刑25年

本文圖片均來自央視新聞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被告人謝培忠在汕頭市龍湖區新溪鎮西南村周邊經營海邊泳場、承包建築工程,糾集同村親友為非作惡、好勇鬥狠,組成了穩定的利益團伙。2005年初,謝培忠當選西南村村委會主任,通過脅迫、威脅、恐嚇、填寫空白選票等方法操縱選舉,陸續安排多名團伙成員混入村委會,確立勢力範圍,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1年,謝培忠為了壟斷汕頭市龍湖區新溪鎮周邊的工程項目,糾集上百人以暴力方式圍堵、衝擊鎮政府,嚴重干擾、破壞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2013年起,該組織與走私集團勾結走私凍品、樹木等,以黑護私、以私養黑,攫取非法利益過億元。該組織還實施了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罪等違法犯罪行為,逞強爭霸,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廣東佛山39人涉黑案宣判,村主任“黑老大”獲刑25年

法院認為,以謝培忠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謝培忠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各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近兩百人旁聽了宣判。

(原題為《廣東佛山39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奚丹霓、張賽/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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