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終身責任制--你的單位、你的名字與建築將一同不朽



一般地,建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詳細勘察作為施工圖設計依據,自然是勘察責任主體。然而,當場地條件複雜或有特殊要求,須進行施工勘察,你會莫名其妙弄糊塗,誰是勘察的責任主體?誰來籤這個字?本文講的這個故事,也許不是個案。

2014年8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建質[2014]124號)。霎那間,在勘察界,“風乍起,吹縐一池春水”。

我不由地想起兩件事。

其一,某高層建築,按建設程序進行了“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在交房之後,竟然傾斜了!

業主們憤怒了,在政府門前求助,終達上聽。於是乎,組織了若干次專家論證,想方設法地進行了地基處理與基礎加固,很花了開發商的不少銀子。觀測表明,建築物終於穩定了。

可開發商的心不穩定:這錢咋花的呢?

主管領導的心也不穩定:責任是誰呢?

參與論證專家的心也不確定:問題癥結在哪?

好在該建築物的傾斜是在竣工驗收備案之後,該簽字的都簽了,該蓋章的都蓋了,不存在誰來籤這個字的問題。所以,僅作開胃菜好了。

第二件事,很值得從事勘察工作的人們思考。

事情是這樣的。某灰巖區,岩溶發育。某單位承擔了詳細勘察,理所當然地按規範對岩溶區提出了施工勘察的建議,也通過了相關專家與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設計採納了詳勘建議,採用了大直徑樁,樁徑分別為ø900、ø1200、ø1600,並按詳細勘察建議要求逐樁鑽探以保證樁端下5m或3D範圍內的岩層穩定性。

不足的是,施工勘察單位非詳細勘察單位,業主另行委託。最後採用旋挖成孔,檢測結果皆大歡喜。

然而,在質量監督部門的基樁比對檢查時,低應變發現某樁端反射不正常,遂對該樁進行抽芯檢測,在樁端下發現高達1.4m的溶洞,又在同樁追加一個抽芯孔,發現高逾2.00m的溶洞。該結果與施工勘察反映的樁端下為完整微風化灰巖大相徑庭。

樁基驗收時,詳勘單位不幹了,勘察項目負責人拒不簽字。施工勘察單位卻說,我例行的是樁端持力層檢測,屬檢測範疇,也不表態。

業主納悶,誰來籤勘察責任主體的字呢?問我,有何看法?

我講了三點:(1)本場地屬岩溶發育區,地質條件複雜,施工勘察是勘察的最後階段;(2)岩溶區的詳勘僅對地基基礎設計和岩溶治理提出建議,施工勘察才是針對某一地段或某一問題進行的專門勘察;(3)本場地的施工勘察是大直徑嵌巖樁的最終設計依據。誰是設計依據,誰就是最終的勘察責任者。同時,我也針對本工程樁基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給予了一些建議。

業主認同了我的建議。不知道,同行們是否遇到類似的窘境?

我忽然想,工業民用建築勘察的從業者大都有過類似經歷,參加地基驗槽、隱蔽工程驗收、主體與竣工驗收等工作,並簽上自己的大名,加蓋單位紅章,勘察單位早就忝列五大責任主體之中了。

建質[2014]124號文的出臺,旨在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從今而後,勘察人名正言順地與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載明在“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你的單位、你的名字與建築將一同不朽,流芳百世,豈不是人生一大樂事?!

當然,朽與不朽還得看建築物自身的運命。

曾記得,某領導說過,中國的建築是最短命的建築,平均壽命不到30年。咱岩土人不必計較自己的技術生命與建築一同“爾曹聲與名俱裂”,咱們的技術生命,倒可以期待著“不廢江河萬古流”的。

但是,對某些無法左右的建設程序與管理,我們得明白,當你面對終身責任制,簽下自己的名字時,可知,手中的筆有千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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