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溝農商行一信貸員違規高息放貸 單位稱是個人行為

扶溝縣農商行工作人員邵某,在工作中長期弄虛作加,利用其它單位信貸資金對社會放款,利息高達3分,被害人舉報到扶溝農商行(原信用社)後,扶溝農商行主管紀檢的李書記稱這屬於個人行為,跟單位沒有關係,建議通過司法程序處理。

扶溝農商行一信貸員違規高息放貸 單位稱是個人行為

舉報:銀行職工個人對外放貸

在扶溝縣從事磚石生意的吳某,長期通過邵某借款,最高時曾經達到7至800萬元,資金來源大多是邵某利用銀行職員身份吸收的社會存款或其他單位在農商行的貸款。2019年,因還款問題雙方產生矛盾,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還款。吳某認為欠款早已還清,雙方矛盾由此產生,一怒之下,吳某向當地紀委、農商行及媒體實名舉報邵某利用銀行職員身份向貸款人索賄、非法吸儲、放貸、擔保、融資等違法違紀行為。

據吳某提供的《舉報材料》稱:邵某利用其在扶溝農商行城關鎮支行信貸員身份,自2011年至2014年底,邵某多次在其家中、辦公室、飯店等地向貸款人王某索取賄賂達3.5萬元。2013年,邵某授意貸款人王某利用他人名義提供虛假擔保,從農商銀行騙取貸款五十餘萬元;邵某利用工作之便,長期從事非法吸儲,融資、放貸等行為,牟取利益。邵某於2014年,電話要求貸款人王某請其及其他人吃飯,酒後至王某車禍死亡,至今未處理等。

扶溝農商行一信貸員違規高息放貸 單位稱是個人行為

調查:建議走司法程序處理

2019年10月22日下午,記者撥通邵某電話,接通後邵某立即掛斷,多次聯繫均是如此。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記者撥通扶溝農商行主管紀檢的李書記電話,在電話中他稱《舉報材料》已經收到了,並作出了初步調查結果。根據他提供的《調查結果》顯示:吳某及相關人2013年至2014年間未在原信用社貸過款,未發現邵某索賄情況;2015年5月,吳某在信用社用房產抵押貸款50萬元,到期後吳某要求續貸,因2013年以前的房產手續未上系統,房產手續無法證實真實性,故信用社終止了該筆貸款;未發現邵某非法吸儲放貸情況;

扶溝縣農商銀行作出調查結論:吳某所反映問題證據不足,未發現邵某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吸儲放貸情況。他們之間的糾紛屬於個人私下借款,建議通過法院處理。

舉報人提供的借據顯示:邵某在2013年和2014年分兩次對社會出借款項達近千萬元。對此,邵某解釋自己有同學在鄭州做生意,經濟較寬鬆,委託其對外借款;加上自己母親家族旺盛,老表眾多,這些錢都是親戚的。

據此,扶溝縣農商銀行紀委作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結論,建議舉報人走司法程序處理。

據瞭解,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借款利息高達3分,已超出法律規定的合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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