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鎮機關,誰有權利徵農民的地?

農村土地徵用是普遍現象,但在此過程中,農民朋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不是很清楚,最近,一個朋友問鄉村委員會或鎮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徵收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第45條,眾所周知,獲得除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超過35公頃的耕地,以及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必須獲得國務院的批准;徵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村委會、鎮機關,誰有權利徵農民的地?

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程序批准公告並組織,因此,鄉鎮行政機關既沒有批准土地的權力,也沒有執行權。

在實踐中,村委會或鎮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通常扮演促進者的角色,作為基層幹部,上述人員熟悉徵地拆遷的政策和程序,當場掌握了實際情況,雖然位置低但權力大,在補償安置中權力大。

但是,許多村民委員會或鎮行政機關是在土地上虛構徵地的,他們已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牟利,這種買賣土地是非法的,嚴重的情況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面對這種情況,村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村委會、鎮機關,誰有權利徵農民的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土地被非法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未經批准違反土地使用總體計劃而將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的,應當限期拆除,非法轉移土地上的新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將恢復其原始狀態。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應當沒收在非法轉移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同時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村委會、鎮機關,誰有權利徵農民的地?

第八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未經許可轉讓,使用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有關村民有權拒絕村民委員會和鎮行政機關的“徵地”行為,並向當地國土部門或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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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服務”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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