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協議簽了,拆遷方卻反悔了!被拆遷人能要求履行協議內容嗎?

【專業解讀】

徵收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書面的徵收補償協議,把協商的成果固定下來,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拆遷條例》的法律框架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性質上屬於民事協議。而根據修訂後《徵收條例》與行政法理論,徵收補償協議性質則屬於行政協議。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規則,補償協議性質的變化,有利於被徵收人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活動。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關鍵是,把協商約定的補償安置事項一一明確到位,特別是實行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的,有利於避免產生爭議或爭議糾紛的解決。如:對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位置、性質、用途、質量、戶型、面積、交房期限、辦證以及結算面積差價、違約責任等等要表述明確。

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生效後,如果徵收主體不履行的,被徵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徵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因《行政訴訟法》確定了民告官的原則,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7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補償協議簽了,拆遷方卻反悔了!被拆遷人能要求履行協議內容嗎?

【案例評析】

基本案情:

王先生系濱州市濱城區市東街道辦事處西王居委會居民,在集體土地上建有住宅。2016年5月11日,濱州市濱城區政府在西王居委會,發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公告,公告稱:擬對西王居委會整村區域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構築物實施徵收。為使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科學,將徵求意見稿予以公佈,公開徵求意見,本區域的被徵收人可以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指揮部提交書面意見或建議,徵求意見期間簽訂補償協議。

2016年5月14日,區房屋徵收辦(甲方)和王先生(乙方)簽訂徵收補償合同,合同約定:乙方現有房屋面積289.60平方米,應於2016年5月21日前將房屋騰空後交付甲方,由甲方按規定統一組織拆除;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補償費、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費、籤合同獎勵費、搬家獎勵費等共計596795.60元。此外,雙方還約定了違約責任、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等合同條款。

后王先生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了房屋,2016年5月22日,王先生和濱州市濱城區市東街道辦事處簽訂了認購合同,認購了濱城區政府提供的100平方米、140平方米的安置房各一套(暫按1330元/㎡的標準計算房款),並領取了扣除暫付房款後的剩餘款項。因王先生沒有見到徵地文件,為核實徵收行為的合法性,於2016年7月14日分別向濱州市國土資源局濱城分局、濱州市國土資源局和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上述機關公開西王居委會徵地批文、“一書四方案”和徵地紅線圖,均答覆西王居委會土地尚未徵收。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被告以與原告簽訂徵收補償合同的形式徵收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補償協議簽了,拆遷方卻反悔了!被拆遷人能要求履行協議內容嗎?

司法裁判: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17日作出了(2016)魯16行初3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認為:原告提起本案的訴訟請求是:確認被告區政府以與原告簽訂徵收補償合同的形式徵收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徵收補償合同本身屬於行政協議,不等同於徵收行為,本案項下不存在具體的徵收行為。本案中,被告於2016年5月11日發佈徵求意見稿,在徵求意見期間,原告與被告簽訂徵收補償合同並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了房屋,後原告又簽訂認購合同認購了被告提供的安置房、領取了房屋補償款項,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在實施上述行為過程中,被告對其採取欺騙和脅迫行為。因此,原告自與被告簽訂徵收補償合同領取補償款後,被告對房屋實施拆除或者是作其他處分,均與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原告提起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魯行終1347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根據《徵收條例》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房屋的,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除了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進行徵收之外,政府採取其他形式徵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為均缺乏法律依據,也為現行法律所不容許。

本案中,被上訴人區政府所辯稱的協議拆遷實質上是以協議購買的方式代替了應當依法進行的徵收補償工作。被上訴人區政府雖然與上訴人簽訂了所謂的徵收補償合同,但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徵收補償合同也不能取代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土地或房屋徵收。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區政府以與上訴人簽訂徵收補償合同的形式徵收上訴人房屋的行為違法,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區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合同領取補償款後,被上訴人對房屋實施拆除或者是作其他處分,均與上訴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上訴人提起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遂裁定撤銷濱州市中級法院(2016)魯16行初34號《行政裁定書》,本案指令濱州市中級法院繼續審理。

補償協議簽了,拆遷方卻反悔了!被拆遷人能要求履行協議內容嗎?

簡要評析:

雖然不動產權人有處分物權的權利,但是地方政府實施的徵收是帶有強制性的。特別是在當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還需要加強,被徵收人素質能力還需要提高的情況下,為了加強對被徵收人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地方政府應依法實施徵收活動。本案中,特別是還在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就簽訂了補償協議,這樣的話,很可能不利於被徵收人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

【實務應對】

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提醒被徵收人注意,看好協議再行簽訂,不要簽訂空白協議,不能輕信徵收實施單位額外的口頭承諾。簽訂補償協議時,雙方應當同時簽字蓋章,被徵收人應當持有補償協議書原件。有的徵收工作人員,先讓被徵收人簽字,以需要履行內部審核為由拿走協議書。在實踐中,有的將徵收補償總額分開簽訂幾份協議書的情況,被徵收人要進行全程的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證據。

提醒被徵收人注意的是,對於不動產徵收的所有補償項目,均談妥後,再簽訂補償協議。同時,為了防止徵收實施單位不能按時支付補償款,協議中可以約定徵收實施單位履行支付全部補償款後,被徵收人始得搬遷。或者約定以徵收實施單位支付全部的補償款作為徵收補償協議生效的條件。

法院在審理被徵收人提起的撤銷徵收補償協議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以及《合同法》的規定,要審查簽訂協議的主體資格、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以及徵收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等。筆者認為,法院裁判此類案件,應以徵收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處理為第一原則。

補償協議簽了,拆遷方卻反悔了!被拆遷人能要求履行協議內容嗎?

【法規鏈接】

《徵收條例》

第17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18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19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21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22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23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25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26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協議簽了,拆遷方卻反悔了!被拆遷人能要求履行協議內容嗎?

第27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28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29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農村房屋拆遷、城市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問題的乾貨知識分享。
■️️想了解更多拆遷知識,請點擊文章最上方的紅色「關注」按鈕關注我!如果有拆遷問題,可以隨時私信聯繫我!我會為大家細心解答。
️■️“紀召兵徵地拆遷律師”每天為您推送各類優質拆遷法務知識與爭取補償的技巧,幫您解決拆遷中的難題,助您快速簡單的瞭解法律,走出法律盲區!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