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持下的F-EPC:哪些違規了?哪些是合規的?

基本結論

部分F-EPC的違規之處在於固化延長支出責任,對此進行合規化設計和改造,是合規操作F-EPC的關鍵之處。

與此不同的,“撥改租”、“土地資源定向補償”、“招商引資籌資”涉嫌違規舉債,雖然可能存在一定的理論縫隙,但長遠上還是走弱的。

一、F-EPC陷入疑似違規

《政府投資條例》頒佈實施後,其中有關“第九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本文全文以紫色字體表示文件原文)的相關規定,令F-EPC領域陷入疑似違規,引起業內重重擔憂。

本文意在對多種類型的F-EPC加以詳細分析,對合規與違規邊界加以明確界定。

二、哪些F-EPC違規了?

(一) 沒有列入預算?

有些讀者提出F-EPC的違規之處在於“沒有列入預算”,或者“超出中期財政規劃編制預算”,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

我們再次強調這一概念:是否判定為違規舉債,與是否納入預算,沒有必然聯繫。假如納入預算就合規了,那就年底前做好計劃列入唄,對於客觀上需要跨年度的工程,在編制下年預算做出備註的做法也是允許的。

顯然,預算與違規舉債,並沒有必然聯繫。納入預算的違規舉債,是明目張膽的違規舉債;不納入預算的違規舉債,是偷偷摸摸的違規舉債;二者都是違規舉債。

(二) 施工單位墊資?

對於“穿透來看財政終將承擔付款責任的政府直接投資公益性項目”來說,“施工單位墊資”確屬違規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的F-EPC都符合這兩個條件。

首先,《政府投資條例》文中提及的“不得墊資”,是針對“政府投資項目”,即“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並不是針對全部“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的規範;其次,條例中要求的是“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並未禁止其他類型單位的情況。所以說,“墊資”並不必然令F-EPC違規。

(三) 固化支出責任!

部分F-EPC的違規之處在於,①在穿透來看財政終將承擔付款責任的情況下,②將本應按期向施工單位支付的工程款項,③以固化或相對固化支出責任的形式,延後若干時間支付,從而構成了違規舉債。

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一定是違規舉債;不完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要結合具體情況做判斷。

三、哪些F-EPC是合規的?

(一) 按立項主體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從按立項主體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企業投資項目不受政府投資條例約束,採取F-EPC模式的,不是違規舉債。

但應注意的是,《政府投資條例》頒佈實施之後,在財政性資金促使形成固定資產的公益性項目中,無論是以資本金注入還是政府付費等支付形式存在,無論是即期還是遠期,無論是狹義還是廣義PPP項目,均在《政府投資條例》及相關規定的規範範圍之內,均要開展可行性論證等程序。

對於使用財政資金的公益性項目,採取以企業作為投資主體立項的方式,通過核准/備案等程序,來規避《政府投資條例》約束的做法是不恰當的,亦不能因此而繞開條例規範和違規舉債監管。

(二) 按有無收益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從理論層面上來說,在政府投資項目之中,對於有收益的、不依賴財政支付的部分,F-EPC模式不納入違規舉債。

當然,這一判斷的必要前提是,有收益的這部分建設內容,不應是採取“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且“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方式的。

客觀上來看,出於多方面的原因,這些假設情況並不多見。更為重要的是,有無收益的劃分,並不能成為F-EPC合規與否的判定依據。因此,我們將研究主要聚焦在無收益的項目中。

(三) 按支出責任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在無收益的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中,①當穿透來看財政終將承擔付款責任的情況下,②將本應按期向施工單位支付的工程款項,③以固化或相對固化支出責任的形式,延後若干時間支付的行為,屬於違規舉債。

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一定是違規舉債;不完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要結合具體情況做判斷:

在財政買單的公益性項目中的“政府—施工單位”架構下,延期付款、違約拖欠、墊資等行為,直接判定為違規舉債。

同時,對於BT墊資的判定,應採取“穿透式審核”的原則,即只要最終付款人來自於財政資金,就判定為“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其中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禁止墊資”的相關規定,即使施工單位沒有墊資,而是採取了建設單位墊資的方式,只要財政承擔了延期付款的剛性支出責任,就屬於違規舉債。

相反的,對於財政不承擔剛性付款責任的情況,不能判定為違規舉債。比如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工資支出,雖然支出相對穩定,但前提仍然是“依規工作考核合格,不工作則無工資”,所以也不能列入違規舉債。這也正是包括片區特許開發在內的PPP項目的合規性基礎,片區特許開發的相關技術,參見文末鏈接。

(四) 按平臺角色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由合規轉型平臺公司(或稱公益性國企)承攬的長期限政府投資項目,在合規轉型平臺公司按期向施工單位即時支付了相應款項的情況下,由於平臺公司不是施工單位,則是否判定為“墊資違規”,目前尚無明確規定,我們對此進行區別分析:在財政為最終付款人的無收益公益性項目中的“政府—平臺—施工單位”架構下,

①在政府與平臺、平臺與施工單位均依約按期付款,且時段基本一致,也即平臺僅承擔管理職責時,應當不判定為違規。

②在政府與平臺、平臺與施工單位均延期付款、違約拖欠、墊資等行為,即平臺公司承擔為政府融資職能時,判定為違規。

③在政府與平臺、平臺與施工單位均依約付款,但政府滯後於平臺付款的情況下,是否判定為違規墊資,尚無明文規定的直接表述。如上文所述,我們認為,地方政府延期支付其剛性支出責任的情況,屬於違規舉債,反之反是。

F-EPC合規性分類判斷表


財政支持下的F-EPC:哪些違規了?哪些是合規的?

*1:有合規轉型平臺公司參與類型的判斷,參見上文三(四)按平臺角色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2:判斷企業投資項目的特殊情況,參見上文三(一)按立項主體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3:判斷有收益項目的特殊情況,參見上文三(二)按有無收益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4:判斷剛性財政支出責任的具體情況,參見上文三(三)按支出責任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5:判斷剛性財政支出責任的具體情況,參見上文三(三)按支出責任劃分的合規邊界分析

四、哪些“創新”是違規的?

(一) 撥改租及其類似方式

採取抵押或融資租賃等方式,例如撥改租等模式,將不能或不宜變現的公益性資產(包括城市公園、市政道路、機關或事業單位辦公樓等)抵押或納入租賃物而進行融資的行為,屬於違規的融資模式。

近期,又有一種“有績效考核的撥改租”模式被髮明出來,同樣也屬於違規舉債模式。無論是否績效考核,支出責任是否固化,對於無收益公益性資產的注資、交易、抵押、租賃以取得融資的行為,均屬於違規行為。

(二) 定向的土地資源補償

違反土地出讓的相關管理規定,針對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等,採取定向的土地資源補償的模式,或者其他捆綁不適宜的條件,而違反招拍掛的相關規定的模式,在除軌交項目以外的大多數情形,都屬於違規行為。

(三) “招商引資”籌資方式

近兩年來,一種“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確定片區開發建設和施工單位,然後以招商獎勵的渠道支付投資成本和加成”的所謂“招商引資”籌資模式,被“創新”出來。作為一種過渡性很強的“半成品模式”,這一模式存在著很多弊端:

1. 招商獎勵的不合理性

建設施工內容與招商引資項目沒有必然聯繫,獎勵資金支出無名。同時,當獎勵資金額度大於投資額時(這幾乎是必然的),“獎勵”的性質顯然發生了變化。

2. 建設回款的不確定性

招商引資績效考核結果的不確定性,造成了建設、施工單位回款存在較大風險。然而,如果確定了招商引資的考核結果,則變成了固定回報的違規模式。加之由於項目本身的財政收益性不確定,納入預算存在障礙,也造成了建設、施工單位回款存在較大風險。

3. 招採程序的不合規性

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確定片區開發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改變了確定施工單位的招採程序,或者未履行程序,造成程序違規。

“招商引資”籌資模式的另一個側面,曾經在PPP項目管理庫內的極少數片區開發PPP項目中有所顯現,這些PPP項目共同特徵是:一是弱化招商引資績效考核,二是泛泛使用政府性基金收入(而未必限定在項目合作區域內),表現出這是由簡單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由“BT/BOT延長版”類模式,向高級片區開發模式發展的一種中間過渡類型。

這些泛泛使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情況,也是引起10號文[1]規定“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及之後發佈會提及發文初衷的因素之一:“政府性基金預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規模波動較大、不確定性強,從中安排PPP項目中長期補貼支出,會增加財政支出風險”。

10號文提出的這種擔憂,也同樣適用於上述的“招商引資”籌資模式,我們還將在之後的《中國片區開發PPP發展研究報告》中做進一步的詳細闡述,敬請關注。

[1] 10號文:《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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