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開展為期8個月的犬隻集中整治行動

10月24日,太原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該《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從10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決定聯合太原市農業農村局等5個部門,開展為期8個月的犬隻集中整治行動。

太原市將大力開展違規養犬行為的整治。重點對不辦理犬證、不年檢及違規飼養大型犬、烈性犬隻,違規開辦犬類養殖場所,違規開辦犬類診療場所,違規在犬類市場以外交易犬隻,犬隻外出不攜牽引帶或牽引帶超過1.2米,攜帶犬隻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等行為進行集中整治。同時,加大開展流浪犬收捕工作。太原市各區、縣(市)公安局負責對轄區內流浪犬、無主犬、棄養犬、違規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進行統一開展收捕清理工作。

根據《條例》規定,涉及沒收犬隻的條款主要包括:飼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隻、大型犬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2000元罰款。外出不束牽引帶或者牽引帶長度超過1.2米的,當場處50元罰款。攜帶犬隻進入禁止場所的。違反外出不束牽引帶或者牽引帶長度超過1.2米的規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並沒收犬隻。飼養犬隻未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並沒收犬隻。

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常丹飛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通過集中整治,要達到城鎮、街面等重點管理區域沒有大型犬、烈性犬,公共場所沒有違規遛犬現象;犬隻傷人、犬隻擾民的問題明顯減少,形成管理的長效機制。(記者 李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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