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中世纪,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

(说历史的女人——第985期)

犯罪,自古以来,都难免存在。但是一个人犯了罪,如何处罚,这基本一直是困扰统治者的一大问题。无论古今,还是中外,都不例外。

既然犯罪,在所难免,因为犯罪的原因无非是贪欲或贫穷所致,贪则无非是财色权,贫穷则是为了求生。

古代的统治者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有的犯罪是因贪念而生,而有的犯罪则跟人性有关。

总之,既然不能从正面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源,那么只能从反面以惩戒来降低、减少犯罪的几率。

因此,古今中外的历代统治者或管理者制定了许多刑法和刑罚,尤其在古代,那时候比较原始,文明比较落后,诸多刑罚堪称酷刑,令人闻之而色变。比如中国古代酷刑之首的凌迟,比如西方最为流行的酷刑绞刑。

在西方中世纪,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

不过细看历史,发现被处于酷刑的对象,多为男性。那么女性犯了罪,怎么办?不管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古代,似乎与男性都略有分别。当然在中国古代史上,也有女性犯罪被处于凌迟的,但这不是普遍现象,就像在西方古代,一般不对女性处于绞刑一样。

今天,我们着重来看看在西方中世纪时期,一个女人如果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那么究竟是什么方式?

这种方式,在西方叫浸河。

那么什么叫浸河?简单的说,就是把犯人丢入河水中淹死。

说到此,很多朋友很自然就会想到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浸猪笼。

是的,浸猪笼,也是把犯人丢入水中淹死。

但是呢,浸猪笼与西方中世纪的浸河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浸猪笼,是指把犯人装入一个猪笼中,封上猪笼的口,把犯人丢入水中淹死。所谓猪笼,就是用竹篾编制的笼子,一端开口,用来装猪仔用的。

而被施以浸猪笼之刑的对象,基本都是婚前或婚后搞婚外情的女子。在古代,女子这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可耻的,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所以,要受到最严酷的惩罚:装入猪笼,沉水而死。

但中国古代的浸猪笼,一般都是作为私刑而存在,很多情况下,是由村落的宗族族长来决定的,并未列入帝国的国家刑法法典。

在西方中世纪,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浸猪笼判处依据,更多是道德的,而非法律的。

西方的浸河之刑,与中国古代的私刑浸猪笼之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西方中世纪的浸河之刑,首先不是私刑,而是官方认可的一种刑罚。

第二方面,虽然浸河之刑是官方刑罚,但是法官判处之后,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会受到中世纪宗教的干预等因素。

有这么四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特点。

第一个例子:

公元1476年,一个叫马里希·哈比尔兰德的女人,先前因为偷窃东西,被判处不能在布雷斯劳城堡生活,说白了,就是被驱逐出城,永不能再进入。

这个处决看似不算严重,但是实际上还是很严重的。因为对于马里希·哈比尔兰德而言,布雷斯劳就是她的家园。她所有的亲人、朋友,甚至整个前半生都在那里,而她被判处——永别。

如果马里希·哈比尔兰德能从别的地方谋到生路,或者站住脚跟倒还好,可惜的是马里希·哈比尔兰德没有那样的能力,结果是她想法设法又偷偷溜进了布雷斯劳城。

一直靠偷窃谋生的马里希·哈比尔兰德,虽然回到布雷斯劳城,但她也不敢露面,因此就不可能去参加工作。那么她的生存就出现了问题,贫穷再次催促她上路——重操旧业。

结果,她和旧日同伙连续作案数起之后,好运气就用完了——她和同党被抓住了。

布雷斯劳城的议会法庭对她们进行了审判,便是以浸河之刑处死。

之后,刽子手便将马里希·哈比尔兰德等人双手反绑,丢入了奥得河。

可是令人意外的是,马里希·哈比尔兰德的同伙们,全部沉河而死,但马里希·哈比尔兰德却没有沉水而死,反而漂流到了布雷斯劳城附近的乡村马萨尔维茨,而且在这里漂到岸边搁浅后,还活了过来。

幸存的马里希·哈比尔兰德跑到附近的教堂祈祷,当然是感谢上帝的恩典。而布雷斯劳议会法庭也没有再追究马里希·哈比尔兰德,对其重新执行浸河之刑。

第二个例子:

在公元1504年,布雷斯劳议会法庭审判了一名女子,这名女子所犯的罪比较重,她向一些修道院的神职人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中介服务工作。因此,被判处浸河,可是刽子手把她双手反绑丢入奥得河后,因为当时奥得河处于旱期,水位比较低,她被河水缓缓冲下,被一名渔夫救起,并带到岸上。当被再次带到布雷斯劳议会法庭的时候,她说是圣安娜帮她渡过了浸河,议会法庭就释放了她。

第三个例子:

在公元1517年,在雷根斯堡,有一名女子因为纵火,被判处浸河之刑。可是这名女子,运气也特别好,被丢入多瑙河,顺流而下,被救出。雷根斯堡议会法庭认为这是一个奇迹,不但赦免了她的罪,而且还为此刻了一块石碑以作纪念。

第四个例子:

此事发生在公元1567年,有一名女子因弑童被判为活埋,但巴塞尔神职人员阻止使用活埋之刑,巴塞尔议会法庭只好改判为浸河,可是这名女子运气很好,被丢入莱茵河后,却没有被淹死。而是顺河漂流,漂到托马斯塔,她获救,之后巴塞尔议会法庭就免除其罪,释放。

在西方中世纪,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

以上四个例子,说明了浸河之刑,与中国古代浸猪笼的本质区别。

虽然初衷都一样,都是本着惩罚罪犯、警示世人的目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浸猪笼则必然是致被惩戒者于死地,而西方中世纪的浸河却并非如此,其中的变化、运气、偶然性非常多,比如浸河的河水深浅、以及死刑犯会被意外的救起、甚至被河水冲到河边的沙滩和得到神职人员的干预,等等。总之,在诸多因素的干扰下,许多罪犯都会活下来,因此西方中世纪的浸河之刑也被称为偶然性刑罚。

那么为何西方中世纪对犯罪的女人的处决方式要选择浸河呢?根据一些史料显示,虽然浸河是死刑,也有一些女罪犯在浸河之刑下死去,可是也有许多女性活了下来,因此浸河之刑就也变得不那么严酷了。在这里有必要交代一点特殊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是宗教因素;

第二点是中世纪时期对女性的认识问题。

首先是对女性的认识问题,在中世纪的时候,人们认为女人类似没有长大的孩子,尤其是智力上,和男性是不在一个级别的。既然是没有长大的孩子,那么她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无法负全责的。说白了,就是在中世纪的法律中,对女性在罪行当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还没有或无法确定。

所以,女性犯罪,对其采取惩戒措施的时候,尽量避免对其采用过于残酷的死刑,故以浸河代替绞刑。法官在判决女性罪犯的时候,如果她犯得罪不是十恶不赦,那么就把她的生死交给天意,如果运气好,活下来也是合法的,如果运气不好,死掉了则是命该如此。这样以来,至少会有相当多一部分女性罪犯可以活下来。

其次是宗教的干涉,在中世纪时期,如果女罪犯在浸河之刑后,仍没有死去,那么在神职人员看来,就是得到了上帝的恩赐,或者说经过了浸河的考验后,得到了上帝的眷顾。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死掉的女罪犯就会得到神职人员的保护。所以,议会法庭就无法继续审判,或者再次对其施以浸河之刑。这样以来,女性罪犯就会得以存活。

宗教的干涉作用,尤其在中世纪表现十分明显,不仅局限于女犯人,无论男女犯人,都有可能得到神职人员的保护。比如在1466年,纽伦堡的法庭审判了一个犯人叫昆茨·冯·霍尔,他因犯了重婚罪,被判处以浸河之刑。结果他虽然被装在麻袋里,但在浸泡了很久之后,人们都以为他死了,便将他抬出来,运到圣泽巴尔德的牧师那里,准备祈祷安葬。可是走到路上,昆茨·冯·霍尔忽然吐出许多水,之后,当地法庭要再次逮捕审判昆茨·冯·霍尔。但遭到牧师的阻止,牧师认为昆茨·冯·霍尔挺过了浸河的考验,接受了应该承受的惩罚。最终,在牧师的帮助下,法庭赦免了昆茨·冯·霍尔,昆茨·冯·霍尔等于重新获得了一次生命,他比以前更加珍惜自己的生命。

类似例子,还有许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在西方中世纪,女人犯了死罪,一般都会以这种方式代替绞刑

​结语:根据简单的分析,我们发现虽然中古的浸猪笼和浸河之刑,从处决方式上差不多,但在本质上却是不同的。相对而言,中古的浸猪笼过于狭隘,局限于男女之情的道德,而且惩罚也过于残忍。反看西方中世纪的浸河,虽然是死刑,但比之浸猪笼,却有些许的人性或人道主义、宗教主义的微光。(文/说历史的女人·风满楼)

参考资料:[德]历史学家彼得·舒斯特所著有关欧洲死刑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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