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信訪不是唯一途徑,也無法維權,還會降低拆遷補償款

在徵地拆遷中,不少被徵收人對拆遷補償有意見,和徵收方發生了糾紛,不願意妥協簽字。但是又不願意走法律途徑維權,一是擔心費用成本太高,二是擔心律師起不了太大作用,訴訟達不到提高補償的目的。因此執著於持續四處上訪,結果不僅解決不了事情,反而還因為上訪違反了法律,受到了處罰,甚至因為長時間上訪而耽誤了法定的維權時效,失去了提高補償的唯一機會。

前段時間,一名被徵收人就因為上訪被判定蓄意挑事,引發了很多人討論。徐曉倩拆遷律師提醒大家,表達訴求一定要尋求合法途徑,上訪也要守法,以免受到法律處罰。

徵地拆遷,信訪不是唯一途徑,也無法維權,還會降低拆遷補償款

依法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但不得越級信訪、無理取鬧

法律規定,“公民針對國家的所有機關部門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的不合法行為,都具有控訴、舉報或是監督的權利”的補充說明,也是公民的合法權利。

但是,很多信訪者的因為訴求難以在當地得到解決,往往會選擇越級上訪,返回原地後一些人遭到拘留,一些人也因為“給社會和諧穩定造成威脅”需承擔法律責任。

《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持合法有效證件,到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者規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

信訪人對自己的訴求一定要有理性的判斷,切忌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行為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徵地拆遷,信訪不是唯一途徑,也無法維權,還會降低拆遷補償款

信訪不合法,也不是是唯一途徑,當事人極有可能觸犯刑法

根據法律規定,信訪人未在指定的場所或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而是採取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比如集訪、鬧訪、纏訪,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均屬非正常上訪。

而非法上訪行為可能導致觸犯以下幾種罪名:

1.尋釁滋事罪。

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3.妨害公務罪,

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5.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6.敲詐勒索罪。

7.誣告陷害罪。

8.故意毀壞財物罪。

9.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律師提醒咱們拆遷戶朋友,信訪維權一定注意不要用錯方法,要依法依規進行。

因為信訪而超出複議、訴訟的時效,維權將難上加難

不少當事人在選擇信訪途徑後,遲遲不肯回頭,陷入了不達目的不罷休的錯誤思維。徐曉倩拆遷律師就接到過很多當事人在房屋拆遷後7、8年才來找律師諮詢走法律途徑維權的事,這時早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複議或者訴訟時效了。也意味著當事人此刻已經喪失了最後的寶貴的維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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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咱們講講維權時效的問題

當您對於徵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不滿意,對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那麼可以先通過行政複議來做第一個層面的維權嘗試,但是咱們一定要記住,複議的時效是60日內。超過這個時間,就無法複議了。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通常是六個月。起訴的時間段是你收到或者是理應收到行政行為消息當天開始算起。也就是說,對補償或是強拆不滿意,維護合法權益的最佳時間段是在具體行政行為實施後的六個月內。一旦超過這個期限,維權將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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