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農商行三宗違法遭罰150萬 股東以信貸資金入股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延銀保監罰決字〔2019〕25號、26號、27號)顯示,延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延邊農商行”)存在三宗違法行為:股東以信貸資金入股;違法收購本公司股份;通過本行理財資金投資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承擔顯性回購義務,違規將信貸資產出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延邊銀保監分局對該行分別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合計罰款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官網顯示,延邊農商行成立於2011年11月15日,是在原延邊農村合作銀行基礎上,引入新的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的地方性商業銀行。延邊農商銀行現有1個營業部,1個分行,14個支行,共66個營業網點,員工總數1079人,註冊資本人民幣16.35億。

據2018年審計報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延邊農商行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分別為:永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本金額1.45億元,持股比例8.87%;廣東翌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本金額1.00億元,持股比例6.12%;浙江誠信投資有限公司股本金額1.00億元,持股比例6.12%;長白山森工集團有限公司股本金額9500.00萬元,持股比例5.81%。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延边农商行三宗违法遭罚150万 股东以信贷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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