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最新國家法定婚假規定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那麼,國家法定婚假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帶你瞭解一下。

婚姻法:最新國家法定婚假規定

國家關於婚假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

二婚婚假規定

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職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對於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確答覆,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婚姻法:最新國家法定婚假規定

晚婚假正式取消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表示,當天下午剛剛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計生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計生法修訂,將該條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鑑於初婚初育年齡推遲的形勢,本次計生法修訂不再對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來的晚婚假隨之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婚假的具體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並不統一。在地方法未做明確修改之前,均應執行此前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改變。

婚姻法:最新國家法定婚假規定

婚假工資如何計算

不少單位對婚假的時間和婚假的工資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網民詢問,國家和上海市對此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單位的“土政策”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個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的,對職工並沒有約束作用。如果單位硬要按“土政策”辦事,由此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並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在婚假的問題上,雖然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但並未明確規定工資計發的標準。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放標準上,目前還沒有適用於全國的統一規定。

婚姻法:最新國家法定婚假規定

上海市從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對這個問題有一定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意: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疑難案件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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