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打架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在调解书上签字、按手印,三年后一方反悔了,应该怎么办?

裴道明


首先,得看打架的具体状况,比如你们当时打架人数,打架的起因,是否民间纠纷引起,具体状况,后果,伤情等综合因素。核心看是否明显构成轻伤,尤其是重伤。如果明显达到轻伤,那派出所也有责任,把一个刑事案件降格当做治安案件处理了,那么对方当事人三年以后反悔,不仅反悔的是民事赔偿协议,关键是要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没有明显达到轻伤,或者介于轻伤与轻微伤之间,当时,对方不要求伤情鉴定,又是民间纠纷引起,派出所为了化解矛盾,进行调解不仅是合法的,还是法律所鼓励的,那样的话,对方反悔也是没用的,派出所不会再次受理,即使去了法院,调解协议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第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和解程序,对于轻伤害案件鼓励和解,但是为了达到司法公正,统一裁量尺度,刑事诉讼法没有给予公安派出所和解刑事案件的权力,只是在双方当事人和解以后,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根据案件状况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或者做出不起诉决定。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可以从宽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行。

第四,针对亲友、邻里之间引发的民间纠纷,造成轻伤,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规定,允许进行调解,但是要求很严格,仅限于亲友邻里之间的民间纠纷,对于社会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不允许调解。而且现在执法环境越来越规范,公安机关进行轻伤害调解也需要慎重。

最后,派出所主持调解,一般案件派出所可以解决的是双方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调解了,派出所可以从请或者不处罚。民事责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对方反悔也是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但是前提就如第一点所说,这个案件仅仅是行政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否则,之前达成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法律工作者霍颜回


我朋友半年前下雨天开车转弯的时候和一个电瓶车撞了,没什么事,人也没倒,就是电瓶车壳子坏了点。警察也来处理了,最后是我朋友现金赔偿800元不走保险了解事故,也写了800元赔偿后再无纠纷。结果上两天我朋友接到一个电话,说是被他半年前撞的那个人,说他现在腿疼上不了班了去医院检查了说是上次撞的遗留的伤复发了,找我朋友报销医药费赔偿误工费什么的,我朋友还紧张的不行问我们怎么办,我直接一句话,再打你电话,你就说:你报警处理也好,或者法院起诉也行,请你以后不要再私自给我打电话了,我也不会再接了,如果你报警警察给我来电话让我去处理,我会去,如果你要法院处理,建议你先找个律师再去做一下伤残鉴定,法院判决我赔偿100万我照给。再见!

后来又给我朋友打电话,我朋友按照我的话7过了一遍,对方就说那他起诉。

我在想,他起诉有啥用?当初自己提出要800元还不肯去医院,最后钱也收了也写了调解书并注明了收钱后再发生任何人和我朋友无关了,又不是有失公平的,又不是逼着他写的,要带他去医院也不去就是要钱,我现在都直接怀疑是碰瓷的。

现在弄的我朋友一天到晚提醒吊胆的,我就劝他,要么对方过来敲诈你一下,能弄到就弄,弄不到也就算了,要么对方真的去起诉,你认真应诉就行,真打官司也不一定输!


A龟太气功A


看到了很多朋友的答案,不严谨的地方是真的多,追诉期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真的是应该分分清,尤其是民法总则公布以后,知识也已经更新了。

下面是我的答案:

派出所调解解决的,常见是这种情况,双方对于打架都有一定过错,或者过错稍大的人伤情也更重一些,伤情并没有十分严重,这是民警调解的基础。

双方都放弃对对方伤情进行鉴定,调解书中只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说个问题以外的,如果是签了调解书第二天,发现伤情明显加重的,那签了调解书,该验伤的也还是要验伤,该拘留的还是要拘留,但也不是说一定会有刑事责任。

但问题问的是三年后,要推翻调解书上内容。

追究刑事责任的,绝对肯定一定是不可能的,伤早就好了,没有鉴定的基础,故意伤害连个伤情报告都没有,公安机关绝对不会侦查,更不会有批捕起诉。

重新追究民事责任的,几乎也不可能。调解书本来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你可能的以胁迫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调解书,但已经过了三年,三年都没有主张过权利,程序上有除斥期间的问题,实体上,也几乎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能被采信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

所以,结论就是,不怎么办,看他怎么折腾。


陆骏秋律师


俩人打架,如果双方的伤情不重,花费不大,未构成犯罪的话,双方可以调解解决。如果有一方构成轻伤以上伤情,那么这既构成了刑事案件,但是双方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受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可以对另一方从轻处罚。

打架事件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在调解书上签字按手印。这说明该调解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为是有效的。并且经过派出所调解,也不存在违法和欺诈、胁迫等情形。

所以该协议一旦形成,双方就应当遵守该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

但是双方的调解协议已经签订好后,过三年有一方又反悔,这种情况下一般法律是不支持的。



协议具有一定的效力并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双方签字后都不承认了,都随意反悔。那么双方签协议还有什么用?这显然违背了契约的精神。签订协议就应当遵守,所谓一诺千金。千万不要背信弃义,做一个出尔反尔的小人。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对于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协议,一方才可以要求撤销。但是撤销权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过三年了也超出了诉讼时效。

除非有证据证明签协议有不合法或者是其他的行为。否则的话,反悔是没有用处的。

不用问怎么办?对方反悔就让对方起诉就是了,法律是公正的,怕什么?


法重情深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办理案件。对于您的问题,我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三年后一方对调解书上的内容反悔,是不会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的。接下来我会结合办案经验及司法实践来一一为您释疑。


现实生活中,因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屡见不鲜。打架一般都是违反治安法则的,因此派出所都会强制介入。对于严重的打架斗殴治安案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打架斗殴,派出所一般不适用调解,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该送刑侦立案的立案,该判刑的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公诉。但是对于轻微的民事打架纠纷,通常都是进行调解,实践中多数案件也是经过调解结案的。派出所作为调解方,查清矛盾的来龙去脉,对责任一方批评教育,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将纠纷及时化解。

这种案件由于是调解结案,必须制作调解书,涉事双方在确定完调解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后签字生效。调解书因为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是真实意思书面反映,因此一旦签字,对涉事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必须履行,如未履行,另一方可依据此调解书向法院申请确认之诉,确认调解书的效力且得到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


现实中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就是派出所的治安调解书,因此此类案件简单明了,判决的内容也多是调解书中内容,只不过法院给了它一个强制执行效果,也就是判决书。

既然是在派出所做的调解书,那就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你对该调解书有异议,可以当场向办案民警提出,也完全可以拒绝在调解书中签字,没有你的签字,调解书压根就不生效,总不会你不签民警强迫你签字吧。成年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签了字了意味着什么心里要有个数,你的一句我不知道签的是啥或者我不认字,我被忽悠了都毫无作用。

但是假如你与对方的打架纠纷,根本不能适用调解结案,那么你完全可以推翻派出所做的调解书。比如对方将你打成了重伤,派出所违法做手续,将此类案件调解结案,你完全可以举证推翻这个调解书的内容。但是实践中很难推翻,一是派出所不会将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治安拘留的案件调解结案,二是想要推翻,你得有确凿的证据。即便你确实是受伤很严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但是如你所说三年过去了,你的伤好的差不多了,你怎么证明你伤情很严重呢,伤残鉴定的条件是你得有受伤状况,可是你现在三年了,你怎么举证呀。所以说太难了太难了太难了。



我是法律解忧君,欢迎大家评论留言互动,有问题的可以提问,我会一一回复,大家帮忙点点关注点点赞,谢谢大家,祝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忧君


本人系原法院一线审判工作人员,下面来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因打架而造成人身伤害,双方一起去派出所签订的调解书系对于双方损害赔偿的达成的合意。该调解书并非法院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更加类似于一种合同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因此当对方出现拒绝履行调解书的情况的话,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如果在签订调解协议过程中出现重大误解,那么没有可归责性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知道误解事由一年内或者协议签订五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调解协议,并重新起诉相关赔偿事宜。

法律细节从一点一滴做起,我是法律小专家陈小彬,欢迎关注互动。


法律小专家陈小彬


三年后才反悔,实在没有办法,那只能凉拌了。调解协议已经签了,在派出所层面已经结案,如果一方方再反悔,那么就只能去法院起诉了。

首先能够在派出所签订调解书的就不属于刑事案件,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因为一两个人打架,如果一方被打成轻伤以上是刑事案件,那么就不能够简单的在派出所通过调解协议结案。签订调解协议的最多是构成轻微伤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派出所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那么派出所就不会进行进一步的治安拘留等处罚。


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一般都要求双方注明双方权利义务就此划分清楚,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调解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后双方均应该遵守,不能够出尔反尔。


如果三年后一方再反悔,这时候派出所是不会再管的。有想法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提起民事诉讼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三年时间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就会丧失胜诉权。


律师独角兽


当年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没想到时隔三年后其中一方竟然反悔。那么,反悔一方是否有权任意反悔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能够任意反悔,恐怕和大多数人的基本认知都截然相反。

如题所述,甲乙两人因为琐事引发矛盾,矛盾激化后大打出手。旁人看到他们打得不可开交,虽然很想看热闹,但担心他们会一发不可收拾,从而酿成难以挽回的局面,于是赶紧报警。警察及时赶到以后,立即制止了他们的斗殴行为。随后,甲乙两人被带到警察局接受处理,两人在警察的调停之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时之间,甲乙两人风平浪静。

本以为整件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甲的心里一直有梗,刚开始还能够忍受。没想到,随着时光渐渐推移,甲心里的梗愈发难受,最终开花结果撑满了甲狭小的心。于是,甲在事发三年以后,义正言辞地正式宣告“我甲撕毁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我反悔了”。那么,甲的反悔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甲的反悔止增笑耳。首先,甲当初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受到协议的约束。因此,甲不能说反悔就反悔,否则“契约精神”岂不是一纸空文?其次,甲和乙的打架斗殴想必也没严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否则不可能会调解结案。因此,甲三年后反悔也不能追究乙殴打他的刑事、行政责任。最后,甲也丧失了追究乙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甲的反悔,就是一个笑话而已。


冰焰


双方打架以后,经过派出所双方协商签订和解协议。这是有法律效力的,假如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服从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对方没有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这就是意味着认可这份和解协议,不服该行政决定的抗辩权已经失去。假如对方由于是你们的打架遗留的后遗症,或者身体不适。只能另行提供证据,该和解协议,只能作为辅证。但不能以不服该协议为由,提出反悔。(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王万东


第一,如果伤情是轻微伤,公安按照殴打他人调解了,你也签字认可了,三年后反悔,你翻不了案的。

第二,如果当时的伤情没有验伤,或者说事后发现伤情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公安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是无效的,可以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但这里有个追溯期的问题,如果紧紧是轻伤害案件,可能已经过了追溯期,无法追究对方责任了,寻衅滋事或者其他罪名则有可能追究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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