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談刑民交叉問題

學習: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談刑民交叉問題

劉專委談到:

在民商事審判中,如何處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銜接、如何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等問題,對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在這裡,我著重講講其中的“同一事實”認定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的一個基本規則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的,原則上應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實同時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不及時立案的,應當及時報請當地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實踐中,主要問題在於如何認定“同一事實”。鑑於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具有不同的職能與程序,分開審理是基本原則,因此要從行為主體、相對人以及行為本身三個方面認定是否屬於“同一事實”:

一是從行為實施主體的角度判斷。“同一事實”指的是同一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同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同一事實。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等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職務行為,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後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構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構成犯罪的,鑑於犯罪行為的主體與民事行為的主體屬於不同的主體,一般不宜認定為“同一事實”。

二是從法律關係的角度進行認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時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相對人的,一般可以認定該事實為“同一事實”。實踐中,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關係,均不屬於“同一事實”。

三是從要件事實的角度認定。只有民事案件爭議的事實,同時也是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實的情況下,才屬於“同一事實”。如當事人因票據貼現發生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匯票的出票人因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構成票據詐騙罪,但鑑於背書轉讓行為並非票據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不屬於“同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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