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市場監管局出新招!再也不怕充卡後商家捲款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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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存錢,再消費”的預付式消費

已很普遍

但盲目擴張、資金鍊斷裂等因素

導致商家關門的情況時有發生

一旦出現商家捲款跑路等問題

消費者往往難以維權

这里市场监管局出新招!再也不怕充卡后商家卷款跑路了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修訂了《北京市預付式消費類服務合同行為指引(試行)》,從本月24日至30日在“首都之窗”及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開徵集意見。《指引》涉及這些內容:

應在顯著位置明示租期

商家的租期臨近,消費者卻被矇在鼓裡毫不知情。針對這種問題,徵求意見稿要求,租賃他人場地或者櫃檯的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租賃期限。

此外,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約定,並保存所有書面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而經營者應當保存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時間自交易關係終止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時)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預付卡過期應支持激活換卡

“預付卡辦理後不退卡、過期後不延期”“記名預付卡丟失、損毀後不補辦”“預付卡過期後卡內資金歸商家所有”……很多消費者都曾碰到過類似的“霸王條款”。而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要求,今後,這些商家單方面訂立的“霸王條款”擬不得在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中出現。

徵求意見稿提出,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後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後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在預付費服務合同履行期限內,經營者不得單方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經營者擅自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提高承諾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等行為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協商解決辦法;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經營者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

經營者不得為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時)性預付費服務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時)性預付費服務的有效期限不得少於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後消費者仍有未消費的剩餘金額或次數(時間)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措施。

未經同意不得發送商業信息

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商家洩露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逐項徵求消費者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性授權方式獲得消費者同意,不得以默認、捆綁等手段變相強迫消費者授權,超出原約定範圍的,應再次徵求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丟失的情況時,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

停業應提前告知消費者

擁有20多年資歷的培訓機構韋博英語近日被曝大量門店停課,一時間,已提前繳費購買課程的學員們陷入了投訴無門、無處追討已繳學費的境地。

為了杜絕這一問題,徵求意見稿提出,合同履行期限內,經營者因停業、歇業、服務場所裝修遷移等情形中止履約,可能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提前15日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比如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經營者因停業或註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

經營者出讓與預付式消費服務有關的業務時,該業務的受讓人不得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來源/北京日報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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