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推翻 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雀巢商标的决定

欧盟普通法院推翻 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雀巢商标的决定

10月10日,雀巢(Nestlé)成功说服欧盟普通法院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先前的一份商标决定。欧盟普通法院裁决称,EUIPO错误地解释了其先前判决中关于是否可以拒绝考虑上诉时才首次提交的证据的观点。

欧盟普通法院称,EUIPO仍对是否考虑该证据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仅仅根据其提交较迟而拒绝考虑该证据。

2005年,雀巢在EUIPO申请注册了第29、30、32类“Fitness”商标,涉及奶制品、谷物、水、果汁、汽水等商品类别。去年6月,应罗马尼亚公司European Food异议申请,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撤销了该商标。

事实上European Food早在2011年就曾寻求对该商标宣告无效,但均被EUIPO撤销部门和第四申诉委员会拒绝,第四申诉委员会拒绝考虑其在撤销部门处理该案时未能提交、后来才提交的新证据。罗马尼亚公司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法院于2016年认为,EUIPO申诉委员会仅因提交较迟而未考虑证据,是不正确的。再次上诉后,欧洲法院2018年1月澄清道,虽然EUIPO最初说理错误,但它仍有权使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考虑该证据。

这才有了第二轮审查。另一个EUIPO申诉委员会重新就证据方面审查了该决定,随后于去年(2018年)6月撤销了该商标。该撤销决定认为,相关公众不会将“fitness”一词视为这些商品的商业来源标志,而是“其有益健康的品质和特征”的指称。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裁定,该商标应对竞争者开放,且该商标是“纯粹告知性信息”,缺乏显著性。

纠纷再次被雀巢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这才导致法院此次于2019年10月10日推翻EUIPO的“撤销决定”。此次欧盟普通法院认为,EUIPO错误理解了其先前的判决,并称该判决并不意味着让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接受涉案证据。法院称,2016年的裁决,“仅裁定第四申诉委员会,在认定首次被提交的证据由于提交时间较迟而未予考虑时,在法律上犯了错”。

“换言之,仅仅是在申诉委员会面前首次提交证据这一事实,并不能使证据成为迟来的证据或因此而不能接受的证据。”判决书写道。

欧盟普通法院认定,由于第二申诉委员会将先前的判决误解为要求其必须考虑该证据,因此它未能履行其“行使自由裁量权并陈述其决定理由”的义务。

法院判令由EUIPO承担雀巢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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