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發佈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發佈

近日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

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瞭解到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在22日正式發佈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屆時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同時廢止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

根據辦法,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採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並接受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據介紹,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人。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辦法的發佈對進一步深化實驗區‘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平潭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具有重要意義。”實驗區稅務局工作人員介紹道。

文字:融媒體記者 林舒玲

值班主任:宋 偉

值班編委:張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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