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偽裝後放火燒船 差點“火燒連營”

犯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因為工資報酬問題,男子對船主不滿想要報復,一天晚上,男子“全副武裝”——腳和頭部套著塑料袋來到漁船上放火,差點導致“火燒連營”……法院判男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男子偽裝後放火燒船

2017年9月,王某僱傭白某在遼大旅漁75028漁船上工作,之後雙方因工資報酬等問題發生矛盾,白某離開該漁船後對王某懷恨在心。2018年12月23日晚上,白某酒後在旅順口區水師營附近看到王某的白色吉普車,當即產生報復王某的念頭。

當晚21時許,白某攜帶事先準備的一個防風打火機和三個黑色塑料袋乘坐一輛黑出租車來到旅順口區,下車後他用黑色塑料袋套在鞋上,步行來到旅順艾子口漁港裡,找到王某漁船停靠的位置後,白某躲進漁港廁所內,他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頭部,並將上身的黑色連帽大衣的帽子戴上。

白某進行全身偽裝後,來到王某的遼大旅漁75028漁船的休息室內,用準備好的打火機將室內地上的一塊紙殼點燃,之後將點燃的紙殼扔到休息室內的被褥裡後離開漁船。白某下船見該漁船船艙內有煙冒出後立刻逃離漁港。

差點“火燒連營”

漁船內火越燒越大,最後整條船都著了起來。當時,遼大旅漁75028漁船緊靠漁港邊,前面緊挨大莊捕4023號木質漁船,後面緊挨遼大旅漁15113號漁船,且漁船上住有船員,左側緊靠有幾條漁船,稍有不慎極有可能“火燒連營”,幸虧周圍漁船撤離及時未被大火波及。

大火蔓延後消防人員趕到現場將大火撲滅,遼大旅漁75028木質漁船及船上漁網、導航儀、纜繩等物品被燒燬。經鑑定,遼大旅漁75028漁船在受損前的評估價值為22930元,船上的漁網網具、雷達、導航儀等物品價值275040元。

儘管作案時全身都進行了偽裝,但白某依舊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9年4月10日,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犯放火罪對白某提起公訴,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漁船、船上物資以及因漁船損毀造成的生產損失共計135萬元。

白某辯稱自己燒燬的船隻與周圍停靠的船隻不是緊靠著的,有一定距離。王某提出的賠償主張過高,並當庭表示無賠償能力。

犯放火罪被判七年

法院審理認為,白某為洩私憤故意縱火,造成他人財物損毀,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白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行為,可予以從輕處罰。關於白某提出的被燒燬漁船與周圍停靠船隻有一定距離的辯解意見,結合案發時漁港內的視頻監控及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證實案發時該漁港內停靠多艘漁船,且漁船停靠較為密集,白某放火的行為足以危害其他漁船的安全,因此對被告人該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被告人應當予以賠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被燒燬的漁船及船上物品損失經過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了評估鑑定,該結論客觀有效,對該鑑定結論應予以採信,故案涉漁船及船上物品損失應為297970元。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損失數額,其當庭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故應以法院認定的損失數額297970元為準。

旅順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白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白某賠償王某損失共計297970元。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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