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勝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注意啦!這項新規事關你的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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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建立了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

迴避規定著重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的基本原則、迴避種類、適用範圍、權限程序、管理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關係著事業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自2020年起施行。东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意啦!这项新规事关你的饭碗!

1、哪些親屬關係需要回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2、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哪些?

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3、崗位迴避如何辦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迴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迴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在一個月內作出迴避決定。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迴避決定作出後,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迴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並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迴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

4、哪些履職活動需要回避?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迴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迴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5、履職迴避怎麼辦理?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迴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迴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迴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迴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迴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迴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迴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6、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需要回避嗎?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迴避。

迴避辦理程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迴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7、違反管理迴避規定,後果很嚴重!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迴避決定落實到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後果的,有關部門予以記錄,

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 由於相關人員隱瞞應當迴避情形,造成工作結果不公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獲取的資質、資格、榮譽、獎金、學籍、崗位、項目、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迴避關係。對因婚姻、崗位變化等新形成的迴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8、機關工勤人員參照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的迴避,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執行。

此外,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2020年正式實施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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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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