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如何處理?

胡俊


根據會計十三項基本原則,企業的支出包括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取消),那麼在對企業籌建期間的費用處理時,可以此為出發點進行分析。

收益性支出:可以簡單的理解為“當期損益”;
資本性支出:首先這筆支出是購置資產,其折舊與攤銷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籌建期間的費用: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籌措資本的費用,人員培訓費,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等。由以上情形可以看出,置辦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過程中的運輸費、人工支出、安裝費、保險費等不在籌建費的範圍之內。其他不屬於的還包括:為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員工培訓費,中外合資的洽談費用,自行籌措資本投資的利息,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支付的手續費......既然企業籌建費用不能成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組成部分,形成資本化支出,那麼必然只能屬於收益性支出。在三大期費用中,根據其特點歸集到“管理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五十條: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舉例,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開辦費6000,購置固定資產10000,原材料50000,會計處理如下:

1、發生的開辦費:

借:管理費用 —— 開辦費 6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2、購置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3、購置原材料:

借:原材料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注:可無論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準則》都沒有對“籌辦期間”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

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開辦費的稅前扣除經歷了二個階段,即分五年攤銷,和現在的一次性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人會疑惑“長期待攤費用”不是不低於三年攤銷嗎?我們仔細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和《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可以看出,這其中的範圍不包括“開辦費”,所以即然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五十條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那麼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

對增值稅的影響:

所謂對增值稅的影響,其實就是在開辦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當今我國增值稅類型從2009年1月1日起進入消費型增值稅階段,2019年4月1日開始購入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至於開辦費並沒做什麼特殊規定。

綜上所述: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即有開辦費,也有購置資產的支出,要注意區分,因為它直接影響到當期費用的多少,如果把可以一次性扣除的開辦費計成了資產進行折舊與攤銷,則少計了當期費用;而如果把應該計入資產的部分當作了開辦費,則就虛高了當期費用,虛減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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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費用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籌建期間發生費用時,應直接根據有關原始憑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在企業正式營業後分期攤入“管理費用”科目。會計處理如下:

1、籌建期間發生費用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籌建費

貸:有關科目

2、開始生產經營當月,將歸集後的長期待攤費用賬戶的餘額一次性計入當月損益,

借:管理費用——籌建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籌建費

實務中有許多人將籌建期間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等期間費用科目,顯然是不對的,管理費用是用來核算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企業尚處於籌建期,因此只能通過長期待攤費用賬戶處理。當然,如果企業籌建期很短(如一個月),金額又很少,根據重要性原則也可以這樣簡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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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該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在企業正式營業後分期攤入“管理費用”科目。稅法規定開辦費攤銷期不小於五年。如果開業當年虧損,則虧損額可在五年內被允許稅前抵充所得額(即彌補稅前利潤)。如果開業當年有盈利,則計繳企業所得稅。無論是開業前還是開業後發生的費用在當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如有稅前不允許抵扣的費用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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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的費用是開辦費,可以一次性進入管理費用;也可以進行分攤,企業正式開業之後再進行分攤計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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