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非法放貸有了司法認定標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為非法放貸的基準。《意見》還從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數量及造成的危害等幾個方面,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

何為非法放貸?根據《意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意見》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為基準。《意見》同時規定,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另外,個人、單位非法放貸數額分別累計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上;個人、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累計8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上;個人、單位非法放貸對象分別累計50人以上、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屬於“情節嚴重”。

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包括:個人、單位非法放貸數額分別累計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個人、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累計4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上;個人、單位非法放貸對象分別累計250人以上、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由此,有人開始擔憂普遍存在的民間借貸會否因無證、高息等非法放貸特徵直接被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對此,最高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在日前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回應稱,非法放貸與民間借貸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意見》的出臺不會影響正常民間借貸活動。

姜偉表示,近些年,因非法放貸而引發的各類刑事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調研中發現,為獲取高額利息,非法放貸者往往會有組織地採用暴力、威脅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貸、討債團伙,很容易蛻變為黑惡勢力,正是由於獲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貸也成為一些黑惡勢力斂財的重要手段。

“非法放貸行為已經脫離了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個體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備了借款對象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反覆性和借款目的營利性特徵,在客觀上已經成為了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依法懲處。”姜偉說。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認為,《意見》主要打擊對象是從事超利貸、套路貸、超短期現金貸(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過36%的違規平臺,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臺,會從嚴、從重定罪處理,從而會加速整個消費金融行業清理整頓。“未來一段時間,從事貸後催收或者不良資產處置的公司業務會受到一定影響,暴力催收問題會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規消費金融平臺也會因此而退出。”王詩強說。(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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