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違規收取的停車費如何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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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違規收取停車費的法律問題

現實生活中,物業公司“亂收、濫收”停車費的現象嚴重,就此問題,小董作一簡要分析,歡迎大家討論。


1. 小區停車位的歸屬

簡言之,因停車位的性質不同,導致歸屬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別對待。

(1)佔用小區共有部分的停車位。

小區共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至於小區共有部分而言,其包括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區、樓頂、外牆等等。比如,佔用小區道路而形成的停車位依法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2)可以買賣的停車位。

小區的停車位,哪些是可以買賣的,即能夠辦理產權證的停車位?關鍵要看停車位的面積是否納入建築面積。如果開發商將停車位的面積納入建築面積,則此停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即屬於開發商所有,其可以自有處分,包括買賣、贈與、出租等。

2. 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

不計入建築面積的停車位,其屬於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此類停車位物業要收取停車費,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內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應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據法定和共同議定的議事規則共同決定,該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而共有部分的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管理。

因此,對此類停車位的管理和收費,需要全體業主(一般有業主委員會代表)委託物業公司,並對其進行監督。只有在接受委託後,物業才有權收取相關的費用。


3. 亂收、濫收停車費的救濟

要求公開停車費的收取以及支出情況 小區業主依法對公共管理事務具有知情權,可以要求停車費的收取與支出的情況。具體而言,業主有權請求業主委員會公佈共有部分的收益情況。如不向業主披露停車費信息,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公佈收費情況。


聽小董說法


制止“違規收取物業停車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如經營性用房等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共有、共管的權利。

第七十三條 建築面積內的道路,除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以外,由業主共有。建築區域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範圍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歸業主所有。

第七十四條在建築面積內,規劃的停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任免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              

(七)其他與共有權、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區停車服務收費管理,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停車場佔用費,由業主依法共同確定。

共同決策制度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物權制度。根據物權法的原則,業主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行使法定權利,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代表業主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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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規的就去鬧,再打電話12345投訴,要持續性的搞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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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停車場主要是地上和地下。地下停車場一般不會分攤到業主身上,屬於開發商自留資產,收取停車費合理。地上停車場是業主共有的面積,而非單個業主所有,所以收取費用也是合理的,但這筆費用應該歸業主共有。

至於物業費中是沒有含有停車管理的費用的,所以不能與物業費混淆。但無論地上或地下停車,物業公司必須到交管局辦理停車相關手續,否則收取費用將屬於非法。

補充: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共享,因此,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或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等事項。所以,業委會有權主張物業公司返還停車費。當然,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成本理應扣除。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對於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停車應不應該收費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並可制定管理規約。小區物業無權對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等屬於業主享有權利的問題作出決定,但是,小區物業可以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下進行相應的管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據此規定,小區裡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這些地方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和分配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

因此,應該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合法維護業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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