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借貸糾紛應警惕保證“過期”免除

【以案釋法】借貸糾紛應警惕保證“過期”免除

借貸糾紛應警惕

保證“過期”免除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20日,金龍公司、新源公司、新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塗某簽訂一份《借款協議》,約定“根據新源公司經營需要,金龍公司臨時借款200萬元給新源公司使用,還款日期2018年10月20日,當新源公司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本息時,由新源公司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並由保證人塗某承擔歸還到期本息的全部擔保責任”。

隨後,金龍公司向新源公司轉賬200萬元。借款到期後,新源公司未如期還款,2019年8月15日,金龍公司將新源公司、塗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新源公司支付本息,塗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案释法】借贷纠纷应警惕保证“过期”免除

裁判結果

因金龍公司無法舉證其在保證期間曾要求過保證人塗某承擔保證責任,塗某保證責任免除,判決僅支持了金龍公司要求新源公司償還本息的訴訟請求。

法律風險及提示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借款協議》對於保證方式屬於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約定不明確,所以塗某的保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協議》對於保證期間也未約定,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塗某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但金龍公司無法提供在此期間曾要求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現金龍公司要求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溫馨提示

借貸關係中,常見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確保債權到期時,債權人能夠順利得到清償。但是實務中,大部分債權人僅僅關注是否提供了“保證”,卻對“保證期間”不作約定甚至對法定保證期間的規定不知曉,因此也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保證人催收,或者有過口頭的催要但未注意留存證據,從而導致無法舉證證明曾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保證人責任依法免除。作為債權人,您可以通過催款函、律師函、短信等能夠書面留存的證明方式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催收債務,以避免保證“過期”喪失擔保效力,造成權益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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