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钢材占为己有被判刑

本报讯(李忠勇 甄晓霞)10月25日,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钢材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博所欠债务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受委托担任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某高速公路一预制梁厂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为网上赌博以及偿还赌债,向梁厂周边群众和业务往来人员借款超百万元。为偿还赌债,该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利用该厂疏于管理和冬季停工放假之机,欺骗看管人员要调拨钢筋,将中国建筑某工程局存放于该梁厂的长12米、直经12毫米的螺纹钢17捆约40吨,私自用于抵顶本人所欠他人借款,按照购进钢材合税票据价格每吨4165元计,价值约16.66万元。2018年3月后,梁厂新任负责人赵某受公司委托,为排除干扰有利于生产,协调黄某的欠款户代黄某偿还债务96.17万元。由于黄某非法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且案发后逃匿,为被害人造成超一百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博所欠债务,且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近日,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其退赔天津某劳务服务公司某高速公路预制梁厂16.66万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具有“三个必须”:一是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一是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三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四是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五是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本案的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了职务侵占罪。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其退赔侵占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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