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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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維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於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實施辦法》旨在從審判機制上極力避免本級生效裁判之間發生法律適用分歧,並及時解決本級生效裁判之間業已存在的法律適用分歧。《實施辦法》全文共計12條,在分歧解決工作組織體系、分歧解決申請、分歧解決工作流程、分歧解決結果的適用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的職能,《實施辦法》強調,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根據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需要,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提供服務和決策參考,並負責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

按照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部署,嚴格落實全面推進“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制度的要求,《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各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與執行過程中,發現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或者在審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準發生分歧的,應當啟動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現有部門的職能權限,《實施辦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應業務部門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分別負責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的相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負責法律適用分歧的初審工作,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送交的申請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分歧問題進行研究,形成初審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相應業務部門負責法律適用分歧的複審工作,按照審判與執行工作職能分工,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送交的初審意見進行復審。其中,初審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相應業務部門進行復審的參考。

為保證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結果的權威性,《實施辦法》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相應業務部門的複審意見後,應當及時報請院領導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法律適用分歧問題進行討論,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決定法律適用分歧的最終解決結果。

此外,對於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結果的適用,《實施辦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反饋給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的報送單位,並按照法律適用分歧問題及決定的性質提出發佈形式和發佈範圍的意見,報經批准後予以落實。同時,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於法律適用分歧作出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與執行工作中應當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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