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對案件裁定起著關鍵性作用”


“作案時間是白天,作案地點在街邊,被告人用刀對被害人實施了捅刺行為,但公安機關遞送的材料中沒有直接證據,而且被告人一直稱,是被害人先用刀捅刺了他,他是正當防衛。”西安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任玉潔說,這起故意殺人案給她留下了深刻的記憶。

“在審查公安機關送來的材料時,我對證據是否完整產生了疑問。”任玉潔說。隨著進一步調查,檢察官發現被告人與被害人系情人關係。案發時,被害人和她的丈夫正在路上行走,恰巧遇到了被告人。3人發生糾紛,被告人於是用隨身攜帶的刀捅刺了被害人。

“當時,被害人夫婦的包內也有一把刀,被害人的丈夫對被害人進行了保護。3人廝打在一起的畫面被距案發現場較遠的一個監控拍到,但畫面非常模糊。被告人究竟是不是正當防衛沒有辦法確定,因為現場的確有兩把刀。”任玉潔說

對證據的完整性產生了懷疑,任玉潔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希望能尋找到目擊證人或其他直接證據。隨後,任玉潔對該案進行再一次審查時,發現報案人電話和受案登記表上報案人的電話不一致。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不是還存在其他人?發現這一細節的任玉潔立即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很快,公安機關查實該案有兩名報案人,但當時並未找到受案登記表上的報案人,而這名報案人就是第一個打電話報案的人。在補充偵查時,公安機關找到了這名報案人。這名報案人稱,他在案發時開車從案發現場路過,出於好奇,他將車開得很慢,行車記錄儀完整地記錄了案發經過。

“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畫面顯示,就是被告人用刀捅刺了被害人,而對方只是自衛反抗,並沒有對被告人進行捅刺。”任玉潔說,如果沒有發現報案人手機號不一樣這個細節,就可能找不到關鍵的目擊證人,也無法調取到關鍵證據。“正是有了行車記錄儀記錄下的關鍵證據,被告人才被一審判定死刑。”任玉潔說。

相較於其他案件,涉毒案件更加註重證據和細節。任玉潔說:“涉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會有很多隱瞞犯罪事實的行為。比如,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從外地購買毒品後,其本人不接收毒品,而是讓別人替他去接收毒品。公安機關把接收毒品的人抓獲後,接收人會說跟毒品沒有任何關係。辦案人員也很難認定接收毒品者是否構成犯罪。”任玉潔說,所有毒品犯罪都要認定嫌疑人主觀明知,如果無法認定就無法定罪。怎樣認定主觀明知呢?這就需要檢察官從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和物品裡尋找蛛絲馬跡,這時候細節往往決定著案件的正確判定。

“目前,不僅是檢察機關注重證據,法官也很看重證據。大家都在轉變司法理念,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任玉潔說,“證據對案件裁定起著關鍵性作用,有的案件即使沒有口供,只要其他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依然可以認定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提交案件的所有證據,檢察官不僅要篩選,還要引導公安機關完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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