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办公场所的需求,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豪”)拟与自然人叶三樟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8,172元,租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租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14,192.00元。

叶三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的弟弟叶国英先生之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叶洪孝先生、叶又升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叶三樟,男,中国国籍,1990年生,本科学历,现任北京英豪执行董事、经理。叶三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的弟弟叶国英先生之子。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人:叶三樟

租赁房屋坐落: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至2层101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617.46平方米

上述产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对北京英豪正常租赁上述办公场所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

四、房屋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人):叶三樟

乙方(承租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所租房屋: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至2层101(建筑面积617.46平方米),作为乙方的办公经营场所。

2、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

3、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8,172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柒拾贰元整)。该房屋租金3年内不变。

3.2自2019年9月15日起,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每季末到期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壹天,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10%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3.3乙方使用转账方式支付房租。甲方在收到乙方所交房租后,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的房屋租赁发票。

4、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2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56,344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房屋日常使用设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自行支付。设备、房屋维修、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费用指房屋日常发生的小的损坏所造成的维修费用,包括灯、门、水电、燃气设施以及其他属于甲方的设施。房屋出现大的、非乙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所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墙体裂缝、基础下沉、房屋漏雨、渗水等。)

5、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所租房屋转租他人或进行抵押,甲方如需转租他人或抵押该房屋,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符合北京英豪对经营办公场所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北京英豪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叶三樟先生未发生过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及事中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豪”)拟与自然人叶三樟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8,172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租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14,192.00元。叶三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弟弟叶国英先生之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叶洪孝先生、叶又升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北京英豪的经营办公场所的需求,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符合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经营办公场所的实际需求,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合理、公允。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叶洪孝先生、叶又升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房屋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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