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婚姻法》規定,離婚這3樣東西屬於男方,女方帶不走

如今社會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一旦夫妻關係破裂很多人就會選擇離婚,離婚率也逐年增加。但離婚就會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孩子歸屬和財產的分割,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離婚後有3種東西必須歸男方所有。

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車子

如今,男方結婚前備好車子、房子,似乎已經成為了標配。即使女方不看重這些,女方父母也會以此作為女兒出嫁的基本條件,更有一些女方家庭還會要求男方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這樣一來,即使以後離婚也可以分到房子,對女方也是一種保障。

但是,新婚姻法規定,對房子進行分割不看房產證上是否有女方的名字,而是看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所得,如果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女方沒有資格對其進行分割,另外,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購買的房子,女方也無權分割。這些情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車子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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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方因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傷害包括,故意傷害、工傷、交通事故傷害,其它意外傷害等。

精神傷害獲得的賠償是否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精神撫慰金是公民的人格、名譽或身體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應當歸受害人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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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方父母遺囑當中明確只給男方

在遺產繼承當中,如果沒有遺囑,那麼就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但如果有遺囑,則要按照遺囑執行。

如果男方父母去世之後留下的遺囑,明確表示自己名下的房產歸男方所有,那麼這房子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女方沒有權利分割。

新婚姻法對於以上這3樣東西的歸屬權作了規定,全部都是歸男人所有,無論如何,女方都帶不走。同樣,如果說拿到女方的身上,這些規定也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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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個人有權處置個人財產,如果男方在離婚協議中表明願意將特定財產給與女方,法律也不攔著。如需《離婚協議》,可點擊下方“小法師”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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