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監管立法,不妨“以鏈治鏈”|新京報專欄

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風險防範長效監管機制和國際經驗考慮,中國應儘快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謹慎監管。

区块链监管立法,不妨“以链治链”|新京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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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鄧建鵬

隨著中央層面明確了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國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已迎來難得的歷史機遇。

與此同時,區塊鏈行業正在部分重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由於區塊鏈具有點對點、無國界、無主權及無特定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等特徵,其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亦帶來金融等領域的風險。這需要國家給予規範監管甚至立法,推動區塊鏈行業安全有序發展。

借鑑國際經驗,強化國際合作

首先,單純依靠一國以此種禁令模式監管將非常困難。為此,我們首先建議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協作,強化國際監管。特別是與美國、西歐、日本及韓國等虛擬貨幣市場發達的地區開展合作。

其二,明確虛擬貨幣法律界定,根據分類具體定性。金融領域是區塊鏈應用的一個重要區域。當前,虛擬貨幣的法律定位模糊,負面影響了監管政策。

此前,由於ICO(它是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亂象叢生,投資炒作盛行,央行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全面叫停了ICO。

正如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原主席肖鋼所言,金融監管部門應對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給出一個清晰定義,以更好地規範發展,杜絕亂象。

我認為,未來,監管者或許可以鼓勵一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開展ICO監管沙盒園,通過地方相關專業機構備案、審核及沙盒測試。在未來具體監管方針上,我們建議由央行頂層設計,規劃基本監管框架,由證監會牽頭出臺具體規則及監管業務運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打擊該領域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ICO發行的代幣的法律界定,中國未來可以參考瑞士及新加坡的經驗,根據代幣經濟功能所做分類──支付類代幣、應用類代幣和資產類代幣。

對虛擬貨幣及各種ICO代幣分類的意義在於,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快速確定ICO項目所應遵守的具體法律法規,同時,ICO項目方也可以在發行代幣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風險。

其三,未來證券領域考慮增加募集資金小額豁免制度,同時在立法上擴大“證券”的概念內涵,以適應時代變化。

在《證券法》中,募集資金的小額豁免一直是學者提倡的證券法修改方向。為規範ICO融資活動,可將ICO發行的具有證券性質的代幣(即所謂STO)納入《證券法》監管範圍,同時擴大法律上關於“證券”的範圍和概念。

因此,中國《證券法》及刑法相關的證券犯罪在未來應適度擴張和調整,適應新型技術潮流。在修訂《證券法》時,我認為還可借鑑新加坡、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創設“小額公開發行豁免制度”。

以法律規則形塑區塊鏈技術規則

其四,強化合格投資者門檻與投資者風險教育。

多年來,區塊鏈領域的個人合格投資者和機構合格投資者,更多是學者爭議與論討的學理概念,在法律上則長期處於空白狀態。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對個人投資者准入門檻一直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在過去,ICO炒作及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對投資者均沒有門檻設置。個別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長期為完全不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提供(甚至誘導)期貨合約交易,大量投資者損失巨大,甚至引發投資者向交易平臺採用極端的維權事件。此外,境外某些ICO融資平臺當前仍然無差異地向中國居民開放。因此,未來如果謹慎開放ICO融資或者虛擬貨幣交易,均需嚴格設定相應投資者門檻。

具體到區塊鏈領域的法律規制與監管,區塊鏈對立法與監管帶來的這種挑戰,需要監管者和立法者轉變固有思維。

可以藉助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法律和合同條款可以轉化為簡單而確定的基於代碼的規則,這些規則將由底層區塊鏈網絡自動執行。技術規則將越來越多承擔和法律規則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藉助代碼,確保人們遵守法律。

通過將部分法律轉換成技術規則,法律條文可由底層技術框架執行,減少監督和持續執行的需要。政府將區塊鏈技術作為監管技術,對監管機構及整個社會都有好處──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法律自動執行,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如果這些系統獲得主流應用和

政府支持,將促成建立一個新的監管框架。在簡單的禁令式監管之外,這一思路為中國提供了極為有益的啟示。

區塊鏈上可以部署不受第三方干預的代碼,如果監管者鼓勵區塊鏈項目方將部分法律轉換為代碼,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軟件自治,就可以協調不特定主體的正當利益訴求。

當前,區塊鏈技術距成熟尚有很大距離,監管者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形塑新規範,影響代碼規則,最後通過軟件實現區塊鏈的部分內部治理,節約監管資源。

儘快推動區塊鏈領域謹慎監管

最後,我認為,政府在把握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風險控制平衡點的前提下,監管思維應及時跟進,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

此外,相關監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約束,也包括硬法規制。關於前者,比如監管機構進駐區塊鏈項目所在地調研;發佈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調查報告;提出投資者風險警示;列舉高風險交易平臺、區塊鏈融資項目或發起人名單等。

此外,監管機構還應進一步推動行業協會的自律章程建設及行業自律實踐,結合國際上已經試用若干年的“監管沙盒”和中國長期存在的“試點”機制,推出中國特色的區塊鏈沙盒產業園。

綜上所述,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風險防範長效監管機制和國際經驗考慮,中國應儘快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謹慎監管。

□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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