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私營企業股份轉讓全權委託辦理需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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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其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資企業能長期穩定地經營。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第18條之“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準,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這仍然是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管的一個主要渠道。核准的意義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轉讓的實質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因為外資股權的轉讓還會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諸多內容。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準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雖然理論上對以辦理工商登記作為外資股權轉讓的有效條件之一有不同意見,但在實踐中,仍然應當遵循現行法律的規定。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二、對外資企業註冊資本額

1、低註冊資本額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一些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中國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這類行業,應符合這些特別規定。

2、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間比例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有如下規定: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5)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遇到特殊情況而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時,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報告,由商務部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我國的對外貿易額在世界各國當中一直處於遙遙領先的地位,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只會越來越頻繁,與此同時,我國豐富的物質資源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公司。對外資公司股權轉讓的要求,在理論上來說也不算特別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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