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应如何补偿?

静湖冷月


你好,关于提出的问题简要解答如下,鉴于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结合建设项目及征收项目的相关情况综合认定,因此,本律师的解答意见仅针对于常规情况的解答,供你参考。

一、关于矿产资源的压覆补偿标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现有的补偿标准原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一般发生在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征收过程中。所以在压覆矿产资源的同时,政府一般会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研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在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时,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结合提出的问题,如果你的土地(荒山)是承租或者承包的,并且签订了承租或者承包合同,依法缴纳了租金,则关于该部分的损失一般按照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直接支付给村集体或者被安置村民的,所以该笔费用一般不会支付给你。

  2. 而在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中涉及到你的补偿项目一般包括采矿权、建构筑物和相关机器设备。关于采矿权补偿问题,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 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 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二)但需要说明的是,国土资发(2010)137号通知所作的规定仅是确定了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时间节点,而并没有直接确定补偿标准的基数。即对矿产资源的价值确定系以“招标价”,而非以“市场价”确定的。

  1. 该标准将直接造成采矿权人应得的补偿价值远低于其正常开采可以获得的价值。同时,对于采矿权人地上建筑物和和设施设备及前期投资部门仅按照直接损失赔偿,即不考虑采矿权人因此造成的经营性损失(或停产停业损失)。
  2. 而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对象进行补偿时,如果存在经营行为,除补偿可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外,还要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的。因此在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时,除了参考137号通知的规定外,还应当结合《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宪法》的规定,确定征收补偿的范围和补偿利益。

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遵循“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以本人代理的山东省一起压覆采矿权案件为例,高铁建设项目压覆了其工程公司的矿产资源,就补偿问题双方初步签订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但是就补偿数额问题,双方协商一直存有争议。最终在当地市政府的协调组织下,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依据。

(二)由此可知,对于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原国土资源部从框架上确定了补偿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该规定对采矿权人相对不利。在实践操作中对补偿数额的确认最终还需要以书面的评估报告为准。

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关注我,给你分享更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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