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法官调解邻里言和

由于楼上租客疏于管理,未关闭水龙头而漏水,导致楼下业主房屋受损。10月28日,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尚某某、张某分别是长武县某小区同一单元的101、201的业主。购房后,二楼的张某装修完毕即将房屋出租给了长武县某单位的职工居住。2019年8月的一天,居住在101房的尚某某发现自己家房顶漏水,便立即上楼查看情况,并通知了二楼的业主张某。经查看,漏水造成尚某某家的天花板、家具、墙面等设施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尚某某向长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原告房屋损坏修理费2万余元。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经过属实,但其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应当协商后予以解决。

法官在案件调查后认为,原告尚某某购买该小区住房,房屋受2楼张某家漏水的浸泡并遭受损失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张某对自己的住房及内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其主观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昔日友好的邻里关系,希望通过调解来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给被告做工作:“作为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后有啥事彼此还能有个照应,为了这么点小事伤和气不划算。”在充分的表达了自己对赔偿数额的意见后,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尚某某4800元。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王彦飞 尚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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